再说医疗纠纷,我承认,对于医疗纠纷,由于医疗行业高度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的确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关系不可能完全平等,当然,现在的患者保护意识也提高了,我就曾经见过抱着二本专著来住院,凭着一知半解的理论和医生探讨治疗方案的,还有用日记记下医生每天查房谈话记录的,用录音机录术前谈话的,带律师询问病情的,花样百出。事实上,对于每个医生而言,都不希望出医疗差错或纠纷,抢救不了病人,医生同样的失望和沮丧。更何况,医疗差错或纠纷,更可能关系到一个医生的前途和命运。而且,在医疗事故处理上,新版的《处理办法》明确去掉了责任和技术事故的区别,构成的三个要件只有:1、医疗行为存在过失2、构成伤害后果3、二者存在因果关系。鉴于疾病的复杂和多变性,实际上要全无过失极难做到。况且司法解释里也明确规定,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据我所知,目前世界上施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倒置的日本、德国这两个国家与我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在实体法及程序法和立法理念上,三国均有相同、相通之处,但德国、日本及美国均不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程序中规定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做法,而我国这方面有点超前,赶日超德。目前,医疗事故鉴定也只是法庭断案的证据之一,法庭可以采信,也可以拒绝。即使不是医疗事故,还有一个“无过错赔偿原则”,举个例子,几年前某地一患者因庆大霉素过敏死亡(发生率小于百万分之一,药典规定不用皮试),鉴定 把医生视为魔鬼,那就别去看病了,自己给自己治吧,那样还放心点。。。 只是希望你自己的医术够高明,能把自己的命保下来~! 我错咧~~~~ 呵呵 我在此声明:我转的~!
作者: 依旧 时间: 2009-9-1 17:22
牛!![]()
作者: 那样 时间: 2009-9-1 17:35
作者: 蜗牛棒棒糖 时间: 2009-9-1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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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irect 时间: 2009-9-1 18:03
为什么是“天堂向左,医院向右”、“男左女右”,而不是“医院在左,天堂在右”? 齐步向前走
作者: 麻花油条 时间: 2009-9-1 18:11
理解万岁。都是讨生活的人啊。
作者: huitailang 时间: 2009-9-1 18:12
![]()
作者: 村口 时间: 2009-9-1 19:18
作者: 腐败___杀之 时间: 2009-9-2 11:40
说什么都没用 白浪 要死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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