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榆林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王宏仁和贺占胜被列为第三、第四被告。第一被告是朱继锋(贺玉山女婿),第二被告是贺彬(贺玉山儿子),第五被告是陈培峰(朱继锋表弟)。
检察院指控朱继锋、贺彬、王宏仁等5人,因私怨报复高怀堂,在高从榆林回家的半路上殴打使其受伤,并抛弃在路边,企图制造车祸假象,最终致高死亡。
2002年7月9日,案子第一次开庭审理。吴文记得,那天法庭上下“哭作一团”。
法庭上,5名被告全部翻供,称当初供述杀人,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事实上根本没有作案”。“王宏仁喊冤的声音最大。”65岁的吴文说。当时,吴文是第二被告贺彬的辩护人。因案情复杂,代理此案后,他会见了每一个被告人。
吴文的刑辩经验丰富,做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至今,他还认为,“贺家人确实有嫌疑,但嫌疑也只能是嫌疑。法庭上,公诉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是他们作案”。
但公诉人也是有备而来。在吴文的印象中,8年前的那次庭审,控辩双方曾对证据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
吴文的当事人贺彬,是贺玉山的儿子,也是5名被告中唯一的“公家人”。贺彬当时是党岔镇的合同制干部。吴文的调查中,包括党岔镇人大主席王生利等多名证人,都证明3月24日当天,贺彬一直在镇上参与计划生育工作。当晚,在阳湾一个叫“得和禄”的小饭馆吃饭,晚上喝了4瓶酒。贺彬一直在酒桌上,晚上10点和大家一起回乡政府,无作案时间。“即使有作案时间,这5个人相距数百公里,地处山乡,要在当天聚集,必须有电话联络。他们是怎么联系的?”吴文质疑。
事实上,在2001年,手机还很少见。当时,朱继锋有个手机,贺彬有个传呼,其他人连固定电话都没有。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记录,也称“相关人员的手机通话情况,未发现有价值线索”。
吴文还发现,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全是书证。检察院指控的犯罪工具,包括作案时乘坐的吉普车以及打人用的棍棒、毛巾等,都没有。
而书证中,除了被告人自己的口供外,关键证词是一位“目击证人”孙长国的。孙称当晚看见朱继锋等人把高怀堂抬下车。但孙长国在4月26日作完证、离开公安局后,随即就向检察院控告,说警察控制他长达57个小时,并进行威胁、殴打,他才编造了自己骑自行车去买药、偶遇现场的情节。
尽管如此,法庭依然认为犯罪成立。
2002年9月,榆林中院宣判,认定5个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朱继锋被判处死缓;贺彬无期徒刑;王宏仁被判15年;贺占胜13年;陈培峰8年。
宣判后5个人不服,提起上诉。陕西省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3年9月,榆林中院再次作出一审判决,结果和第一次判决几乎一模一样。
5名被告人再次上诉,陕西省高院再次发回重审。理由依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两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2006年5月,检察院撤回了对5个人的起诉,发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5人团伙”变为“9人团伙”
当案子由榆林市检察院撤诉、退回补充侦查时,王宏仁、贺占胜等5名被告,已在看守所里度过了4年。
这4年里,贺家人一直没有停止过上访。
贺玉山曾担任枣湾村村支书近10年。案发时,他曾作为“主谋”被刑拘,关了两个月后,放了。因为女婿、儿子、弟弟、妻弟都被“关”了,时年51岁的贺玉山多次和女儿去北京上访,称公安机关“制造冤案”。2004年的一次庭审,贺玉山还曾出庭为弟弟贺占胜做辩护人。
一直到2005年12月,贺玉山也被当做团伙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刑拘。当初指控的“5人犯罪团伙”也变成了“9人犯罪团伙”。
正如当时的办案民警张某于2010年8月23日在电话中对本报记者所说:“这个案子起死回生还是一个和案件无关的人。”
据称,2005年12月,在内蒙古服刑的犯人辛起来,写信给榆林中院。辛称听和自己关在一起的白光军说,曾和几个亲戚在榆林把人打了,出了人命。白光军是朱继锋的外甥,2004年因抢劫和盗窃被判刑,在内蒙服刑。辛为“立功”,向法院检举。
公安机关把白光军带回了榆林,开始审讯。白光军很快就“交代”了,称曾经和朱继锋等人绑架了高怀堂殴打,并将其抛弃在路边。
白光军的“交代”中,除了他自己,还有另外3名参与者,即贺玉山、榆林下岗职工朱绪平以及邻村的孙世慧。这两人与贺家多少都有点沾亲带故。
在白光军的供述中,贺玉山在案件中扮演指挥的角色,带着一包木棍,在路边等待朱继锋开车会合,并共同参与殴打高怀堂。
白光军的供述被公安机关认为是“重大突破”。2006年7月,榆林市检察院第三次公诉,除了被告人从5个变成9个外,指控的事实也有了变化。以前指控5人在半路殴打高怀堂,变更成:朱继锋等人在榆林市内,劫持高怀堂上了一辆吉普车,另一部分人包括贺玉山、贺彬等在半路等候,两车会合后共同殴打高怀堂,并抛弃路边。
此次庭审,榆林中院认定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