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分好的帖子,很有现实意义,也很典型!欢迎老公安这样的网友,很有积极作用!
很赞同老公安网友对新时期卖淫嫖娼的解释!
然而对案例中公安部门的处理方式和结果不十分认同,固然我们国家正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也不意味着不允许矛盾的存在,但允许存在矛盾不意味视而不见而不去解决!
案例中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矛盾点是很清楚的,对于被举报方明显存在失当的地方,同时被举报人属公务人员,对社会对双方家属人员均造成不好的影响,在此情况下,公安部门应将被举报人提交检查系统,由公检部门提起法律诉讼,走司法程序!对于报假案的处理更显不妥,这也要看所谓的报假案是故意为之呢还是用错了报案理由,法律上定义多之牛毛,老百姓不是法律专家,不可能准确把握各种法律定义,当然也有理解错误的时候,不应该简单的以拘留处理吧,这时候和谐哪里去了,公安部门是否可以想举报人说明一些法律概念呢,简单的处理是会寒群众心的!
纵观案例分析,我个人认为公安部门这样处理无异于过去衙门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被举报人不处理,举报人不加以说明和解释,矛盾冲突还是在那的!这样做还很容易给人以惰性办案的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