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一时期部分群众在网上对“一价清”政策所提出的问题和我局了解掌握的情况,我局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根据《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市物发[2007]290号)与《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07]29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局结合阎良区实际情况,于2008年2月下发了《西安市阎良区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阎价发(2008)1号)文件,根据文件要求,自2008年2月1日起,我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制度。
二、凡于2008年2月1日以后取得《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的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价格如不高于备案价格,其价格行为符合文件要求。
三、根据8月份以来群众的投诉举报,我局已安排对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楼盘进行了检查取证,截至目前已处理一家,督促房地产企业清退461户,对其他房地产开发企业正按价格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四、近期,成品油价格、天然气价格、冬季供暖价格、出租车价格和食用油、粮、肉蛋、蔬菜、食用盐价格出现变动,使得我局现阶段工作任务较重,我局正全力以赴确保阎良地区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同时,商品房“一价清”的检查处理工作正按有关程序进行。
五、我局将进一步督促我区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贯彻落实“一价清”政策,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不得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追加商品房价格。凡未进行备案,没有进行明码标价的开发建设企业,我局将按照价格管理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群众如需对“一价清”政策进行详细了解,请拨打物价局电话86207070或携带房地产销售合同及相关收费票据来我局详细咨询。
物价局地址:西安市阎良区延安街6号政府大院
“一价清”政策咨询电话:86207070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注:(阎价发(2008)1号)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阎良区物价局。
附:
1、《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市物发[2007]290号);
2、《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市物发[2007]291号);
3、《西安市阎良区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阎价发(2008)1号)。
西安市阎良区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市物发
〔2007〕290号
各区县物价局,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河、航空基地、航天基地管委会,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业: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2007]41号)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现就有关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经批准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商品房开发建设,并准入市场销售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其销售价格须进行备案。 商品住房和非住宅房屋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备案的销售价格由房地产开发建设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