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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18:40:00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2-16  来源:新华社

  2010年1月29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0年12月3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政编码:10001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wzs@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2010年1月29日,我们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此,社会高度关注、讨论热烈。截至3月3日,共收到意见和建议65601条。大多数意见认为,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非常必要。同时,社会各界围绕着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问题也提出了许多意见和建议。遵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我们与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单位共同成立了工作组,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进行了整理、分析,选取40多个典型城市就建设用地来源、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等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统计,到北京、上海、天津、广东、辽宁等地方进行了实地调研,同东、中、西部的大、中、小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以及被拆迁人多次座谈,并请经济、法律、规划、土地、评估等方面的专家对有关问题多次进行论证。工作组综合各方面意见,对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并多次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中央国家机关的意见,形成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二次征求意见稿)。

  这个条例关系全局,非常重要。从2007年我们开始着手起草、研究条例草案以来,除有关部门研究讨论会议以外,召开了43次的各类座谈会、论证会,1070多人次参加讨论。通过征求意见或书面调查,收到书面意见7500多份。其中,1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后召开的座谈会、论证会就有27次,760多人次参与。为了进一步修改好这个条例,方便公众对二次征求意见稿的了解,进一步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的指导思想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也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的重要时期,如何更好地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既有利于稳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又在这一进程中切实维护好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修改条例的出发点和目的。条例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核心是要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以实现,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得到切实保护。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损失,应当充分做好群众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关于补偿

  房屋征收的补偿是群众最为关注的问题,社会各界对此共提出13332条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张补偿标准应当是房地产市场价格,能够保证被征收人可以在市场上购买到区位、面积、环境等条件相似的住房。二是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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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20:37:00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fficeffice" />


(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个人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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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20:38:00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章 征收程序fficeffice" />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为改善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并征得改造项目原业主90%以上同意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并征得改造项目原业主90%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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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20:42:00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章  补  偿fficeffice" />



第十四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五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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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20:43:00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九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搬迁费不高于搬迁成本的120%;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临时安置费不高于当地公租房价格120%fficeffice" />


第二十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对批准期限2年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对征收范围内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予以认定、处理。对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强制拆除,批准期限2年搭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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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20:43:00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fficeffice"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调离工作岗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暴力、胁迫以及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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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21:03:00 |显示全部楼层

原有法规引发社会问题,存在与宪法,与物权法等有冲突。

倒逼了国家出台更严厉的征收条例出台,这是毋庸置疑的。

二次征询意见稿却对争议内容引而不发,在于广泛征询意见。

我个人拙见:改动十几处之多。

是我更高明,不是!这是在抛砖引玉。

如果过会顺利的话,一二月份《征收条例》就会出台。

不过做好心理准备,不要过分失望。

国家利益与各地政府利益,与公民利益是不会完全一致的,分歧很大。

国家利益更重于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政府看重土地增值带来的政府财政收入。

结果只是会压缩公民私有利益。

新条例与原有条例不会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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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21:50:00 |显示全部楼层

就目前实行的拆迁补偿有关房内装修问题非常不合理,室内装修不予补偿是毫无道理的,回迁交的房子却是毛墙毛地。装修和未装修的一样对待。我就是受害者之一。

我的装修概况:步阳防盗门(不让拆也不补偿)地面玻化地砖、厨房、卫生间、阳台是瓷砖贴墙,PVC板吊顶;一米的木板墙裙,木质全封暖气罩,南北阳台及居室(西飞牌)铝合金型材窗和两幅型材推拉门,全木质组合柜(固定式)室内门实木工艺门,橱柜、吊灯风扇等总共连工带料花了四万五千元。这是我们家一生的积蓄。我是1968年参加工作的,现在月收入870元。即就是拆一补一回迁,也是无力装修,对于我们这类低收入家庭,只能是越拆越穷。

这就是我的观点:室内装修要视等级按照市场价评定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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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23:25:00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给你补偿?打个比方:走在大街上,有人看上你身上穿的衣服,扒下穿在他自己身上,说;我又没有伤你性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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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09:35: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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