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
阎良区物价局领导: 你们好!我是丽景风尚小区的业主,2010年9月到你局申请并登记了落实“一价清”的材料之后,你们和建秀协调后通知我们建秀同意退还不符合政策收取的费用。我们去找建秀时他们答复:款可以退,但是他们要按合同法提出申诉,因为合同附件明确列出这部分费用另收。鉴于此状,我们真的不知道这笔钱还敢领不敢领?我想请教贵局领导几个问题:
1. 贵局下发的阎价发(2008)1号文是什么性质的文件,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不执行这个文件,合同的有关条款还有效吗?如果无效还受合同法保护吗?
2. 你们发的(2008)1号文我们购房者并不知道,无法发现合同未执行“一价清”,发钥匙时不交齐费用不给钥匙,所以购房者一直是蒙在鼓里的,造成现在这样的后果责任应该谁来负?开发商这样理直气壮的和购房者叫板难道就没有人能管的了吗?
我给贵局写这封信是因为我怎么也想不通,主管局都认定开发商应该退款,为什么开发商还能够用合同法逃脱责任呢?这样,你们所做的退款处理不就成了走形式,还有什么实际意义?难道你们发的文件对开发商就没有制约作用? 如果有,为什么直到现在咱区的“一价请”问题还迟迟得不到解决?
我们该怎么办,盼望得到您的指教。 谢谢! |
回复标题: |
关于“这笔退款我们敢领吗?”的信件回复 |
回复内容: |
阎良区物价局下发的《关于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通知》阎价发[2008]1号文件,要求商品房开发企业在物价部门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关于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与本文件内容不矛盾,合同的有效性已超出我区职权范围,应由合同主管部门(gongshang部门)予以解释。 丽景风尚1期未按照文件要求进行备案,我局在接到举报后,派人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处理,并通知举报人到开发企业领取多收的费用。2010年10月起,我局与gongshang、建设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在我区全面推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家清制度。
区物价局
这个问题老百姓已经反映很长时间了,也是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到现在也没有很好的解决,按照这样的办事效率,我们要建成西安的副中心城市得有多大的困难呀 |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5-8 23:32:05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