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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0:26:00 |显示全部楼层

2011年11月7号,我带着妹妹去吃饭,看一家新开的火锅店还不错就进去吃,味道一般吧!

吃完饭买单的时候我要求给我发票,服务员就说没有,我说我必须要发票,结果老板娘就走了过来,那个脸拉得比扁担还长,对我说,用很不怎么好的口气跟我说:“要发票没有”,我说你开店怎么会没有发票呢,人家理直气壮的说,就是没有,不行你去告啊,给我气的我受不了了!随即让给我了一张《欠条》,我实在不明白,怎么没有发票还当做理所当然呢


你没有发票就好好说啊,用那什么态度,你们把顾客当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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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1:07:00 |显示全部楼层

哎,现在这样的店太多了!也没有人管管!

这个火锅店我也去过一次,确切的说应该是串串香吧,新开的不久

我们去吃饭也是没有发票,这都这么长时间了,还是没有  啊?

对了,上次去辣妹子火锅串串香吃完之后回来就拉肚子,

拉了整整一天,实在受不了,就没有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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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1:51:00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六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根据《消法》第21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饭店餐馆一般定额交税,纳税人有义务提供,餐馆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是一种涉嫌偷税的行为。经营者从中偷逃税款。
如果餐馆经常不给消费者开具发票,把发票的使用量控制在定额以内,那税务部门比较不容易获知餐馆的真实营业额,而餐馆每个月所缴交的税款都会按照定额缴交。
如果饭店餐馆拒开发票,消费者可以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举报。经查属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可对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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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1:58:00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没发票的地太多了,就是有,也有很多是假发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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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2:39:00 |显示全部楼层
记住了,以后不去,让他倒闭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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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7:29:00 |显示全部楼层

诶~

税务局都不管,咱管啥啊,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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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11-8 19:49: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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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3:10:00 |显示全部楼层
无耻的商家,以后去他店里,我去一次要一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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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6:48:00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个偷税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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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1-11-10 22:11:00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破地方我早不去了,卫生也不合格,去吃了一次还吵了一架。那个女的恶心死人,态度还极其的恶劣,看着她都吃不下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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