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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19:37:00 |显示全部楼层

   前几天我去办理房产证,发生在我身上的事不知道是不是例外。我是2008年买的房,由于家庭原因当时没有办理房产证,当时房价不超过1900元,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可是到了交契税的时候,非要我按现价2300元缴纳,阎良区财政局这样收缴对吗?

    我感觉与《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否。

    不知道财政局的同志能否给我一个明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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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0 21:18:00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也是这样,贷款5年中没办房产证,还完贷款才办的证结果和你一样要按现房价交契税,确实不合理,咱们又不是要卖是自住房不存在赢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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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12-31 01:07: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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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08:53:00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都是给老百姓定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2-31 9:00: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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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0:33:00 |显示全部楼层
哎,能咋样,你能说的过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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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0:42: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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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1:02:00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阳阳大帅哥在2011-12-31 8:53:00的发言:
政策都是给老百姓定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2-31 9:00:2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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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1:11:00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aigo在2011-12-30 21:18:00的发言:
我的也是这样,贷款5年中没办房产证,还完贷款才办的证结果和你一样要按现房价交契税,确实不合理,咱们又不是要卖是自住房不存在赢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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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1:33: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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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31 11:42:00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契税政策如何执行”的答复

 

楼主您好,首先感谢您多我们契税工作的监督和关心。现就你所提出的问题说明如下:

一、《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陕政发199823号)第六条全部内容如下:

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契税。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按照前款征税。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款。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您只看了第一条,后面有对成交价偏低的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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