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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办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包村领导及包村干部,对村民投诉40亩地至今未复垦一事进行调查,从调查情况来看村民投诉40亩地未复垦一事基本属实。 2004年修建关中环线,租用纪家组和断南两处作为施工料场,2008年107省道竣工时纪家组的施工料场已在本年度内进行复垦。断南组40亩共占用25户群众耕地,由于施工队一直租用存放机械和设备,因此一直没有复垦。加之村两委会干部多次召开会议,分别征求了25户群众的意见,都全部同意暂时不复垦,现在料场正在租赁给施工队继续使用,每年按时付给群众租赁费,经土地部门调查,该宗土地不属基本农田,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变更。
1、基本属实?
2、经土地部门调查,该宗土地不属基本农田?
3、 根据法规,非法占用耕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土地管理法》第 74 条规定 , 违反本法规定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破坏种植条件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 , 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处理部门: |
凤凰路街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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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 名: |
荆垣人 |
信件编号: |
ZXTS08393839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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