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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16:42:00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领导:您好!
   蓝波湾暖气,室内温度14,16度,而这只能是在供暖的情况下,平均每天供暖也只有15,16个小时,晚上到11点准停,到早上5,6点钟再来,中间几乎只要是上班时间,暖气立马降温,我们上班了,可家里还有老人孩子呢!我能到这里发牢骚,领导,我们平民很无助的!
  蓝波湾暖气问题是建小区以来就存在的,反应给物业,热力公司无人理会,无人管理。光收暖气费时,吆喝的厉害。
  我想暖气供热问题也很普遍,让领导们也很头疼!你们要是提不起精神,下不了决心来办这件棘手的民生问题,那就请扪心自问下,假如你们家给交了暖气费后,暖气又是这个样子,你们该怎么办?
  领导们要是想不出什么更好的办法的话,我给你个建议,建议成立热力公司和业主住户的第三方,职能是专门检测不合格的室内温度,然后根据实测的温度,划若干个档,比如“14度以下不交暖气费,14度到16度交百分之几,16到18交百分之几,18度以上全交”。这样就权衡了热力公司和住户的利益,你舍不得烧煤,节省了钱,那就理所当然应该少收钱。要不热力公司是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的,
  以上是草民个人的也是广大民众的困扰,还请领导重视解决!我想我的问题说得够清楚了,假如像前面的信件一样的处理结果是:要我的电话,住所。那还是免了吧!这个形式可以不走,这不正是“十八大精神”习总所倡导的吗!

   今天本人已在阎良政府网领导信箱里写了这封信,且等回复,希望广大和我有一样困扰的网友们关注!一有回复马上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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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2-12-14 20:48:00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 看看他们怎么处理 这不是一两年的事情了 也该给人民处理了吧 在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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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9 15:48:00 |显示全部楼层
 1、上回区长信箱中回复到:“一、华美景苑小区的停车服务费是经物价局批准的(阎物发[2012]7号),小型汽车收费标准为50元/月。”
就这个问题我专门咨询过律师事务所的朋友,标准是指地下车库,立体车库等商业性的车库才可以收费。地上面积为业主的公摊面积,给业主收费本事就不对,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公然对外一次2元盈利性质的收费,到底伤害了谁的利益???
2、就“收的全区最贵的取暖费,享受的是全区最差的供暖,暖气严重不热!”一问的回复本事就是搪塞推脱。小区的业主代表是谁?谁定的的标准?暖气贵不说,烧的时间更是坑爹,时间不定基本上上午7-11点下午7-11点。难道这个时间段和收费省上和市上也有标准???
3、  就“4.楼道的垃圾几个月不见打扫,就这还申请省级示范社区,有点笑掉大牙的感觉!”这个问题就没有了回复和下文。
*群众能把问题发到区长信箱本事就是对区长信箱这种形式的信任,如果问题得不到下一步的解决。再一次深深伤害了普通百姓,相信各大媒体和网站会感兴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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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5 10:33:00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我们东航的温度也不行,没上过14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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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09:25:00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真傻,你以为区长为帮助弱势群体说话吗,华兴物业的破经理早都把去上领导买通了,要不物价局怎么给盖章的。

我要是住在华美,华兴的老板早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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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2:40:00 |显示全部楼层

区领导直接不理我这封信,不受理!太悲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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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 17:52:00 |显示全部楼层
 现将蓝波湾小区供暖问题说明如下:
  为了确保今冬的供暖效果,供暖前,城东供热站对两台锅炉进行了大修,并更换了水泵、供电等配套设施,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供暖的可靠性和能力,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今冬供暖以来,城东供热站供暖区域内,供暖整体情况好于往年。
  由于蓝波湾小区一期采用大串联方式供暖,因部分业主私自改造暖气管网造成系统水流循环不畅,致使低层住户家中暖气达不到标准,近几年,虽然我局和社区进行了多次协调,但效果不佳。
  关于个别业主家中温度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问题,近几年,城东供热站根据《西安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供暖不达标的用户在供暖费用上进行了核减。
  针对业主家中暖气问题,建议业主留下具体住址或者具体联系方式,我局将督促热力公司对业主家中暖气存在具体问题进行解决。

终于有回复了!我觉得太笼统,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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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 18:33:00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6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4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采暖期内,室内供热温度应当保持在18℃±2℃,不得低于16℃。
      第二十二条 对于采暖期内室内温度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或者约定温度的天数,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确认的实际未达标天数,向用户核退用热费,并按照供热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供热方在供热过程中,以热能表、热流量计等显示的量值进行用热费用结算的,其结算量值应当按照终端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为依据。

  供热方不得以部分用户未交用热费用为由,中断对其他用户的供热。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供热时间、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供热合同约定的,由供热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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