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juanmaotou 于 2013-2-27 20:30 编辑
在阎良物价局的纵容和袒护下,阎良开发商无视“一价清” 政府政策因何成空谈
相关部门自认聪明愚弄百姓智商欺上瞒下 西安市建秀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因为当时对商品房价格从市上到区县政策不断在规范在完善,当时我们可以选择一价清,也可以选择和业主协商约定,在补充合同里面有约定,由物业我们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代理(收费)服务。 那么,真的像孙副总经理所说的“一价清”政策可以自由选择?在阎良区物价局,这位相关的负责人告诉记者,2008年,她们根据西安市有关“一价清”的文件精神,制定了阎良区商品房价格备案制度,明确规定:凡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销售 (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企业必须到物价部门进行销售价格备案,实行“一价清”。 这位负责人说,西安建秀工贸公司开发的“丽景枫尚”小区二期楼盘于2010年1月曾在她们这里进行过价格备案,已经实行了“一价清”,因此不存在违规。 这就让我们纳闷了:开发商说自己不适用一价清,而阎良区物价局的相关负责人却在为开发商推脱责任,说对方已经实行了“一价清”。而当我们的记者告诉这位负责人开发商并没有遵守政策,在房价之外仍对业主单独收取暖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这位负责人仍然在为开发商辩护。 阎良区物价局工作人员 刘丽瑛:就是说不能在超过这个价格之外,备案价格之外,再收取有关费用,是这么一回事,不是说在合同价格之外再收取有关费用。 这位负责人对记者说,阎良区物价局文件里规定的是:不能在备案的销售价格之外再单独收取暖气、天然气、有线电视等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期)阎良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刘丽瑛:只要你没有超过我们的备案价格,我们就认为你是实行了一价清。 记者: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单独再收这些费用? 阎良区物价局工作人员刘丽瑛:对对,你只要没超过我的备案价格。 她对记者解释说,备案的销售价格不等于卖给业主的合同价格,即实际销售价格,而开发商现在单独收取的暖气、天然气等配套费平均到实际销售价格里,并没有高过当初备案的价格,因此不违规。那么,真的是这样吗?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教研室主任王德兴告诉记者,阎良区物价局实际上是在混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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