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呈几何级增长而带来的日益复杂的交通管理形势,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以汽车进入家庭、机动车驾驶人非职业化为主要标志的家庭轿车时代的过早来临,我国交通安全管理遭遇了难以承受之重的时期。各种统计数据表明,在人、车、路和环境所组成的道路交通动态系统中,产生道路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机动车驾驶人的过失。各国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的比例为:意大利41%,美国57%,巴西和俄罗斯75%,德国82%。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数均在10万左右,事故发生次数和死亡人数一直居世界首位。有关部门的分析研究认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人的因素,约占总事故的95.3%,其中因机动车驾驶人的过失造成交通事故的占87.5%,非机动车驾驶人占4.7%,行人、乘客占5.19%,其他人员占2.63%。机动车驾驶人素质不高,安全、法制和文明、道德意识淡薄,为了个人目的,置一切于脑后,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给社会埋下了极大的不安定因素。但如果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创新社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努力提升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交通事故应该是可控可防的。下面仅从基层交警部门如何规范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角度,浅显的谈一点看法和建议。 一、机动车驾驶人概念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驾驶”是开车的意思。驾驶人俗称“司机”。“机动车驾驶人”可以理解为:开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的人。俗称“开车的人”、“驾驶员”。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必须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未年满18岁的公民不可以开车。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要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即驾驶人要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要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此外,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二、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2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证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对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主体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但有两类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主体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机动车驾驶人,二是驾驶上路行驶的拖拉机驾驶人。公安交警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主要围绕驾驶人考试制度、驾驶证核发制度、驾驶证审验制度和交通违法累积记分制度四项基本制度展开。在实际工作中,对驾驶人的管理还有一个行政职能部门参与,就是交通部门。驾驶人培训社会化后,交通部门主要负责驾校的资格管理、培训大纲和培训教材的颂发和制定。当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公共权力”为核心的传统行政已不适应当下社会发展需要,以“公共服务”为核心的现代行政已成为一种时代趋势。交警部门的职能也从管理控制转向管理服务并重,由此带来对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的控制职能日渐弱化。以前的职业化机动车驾驶员变成了现在的机动车驾驶人,越来越多的“单位人”转化为“社会人”,非职业机动车驾驶人也越来越多,机动车驾驶人特别是外来机动车驾驶人的日常教育监管工作“谁来管、怎么管”的问题非常突出。虽然公安交管部门面对新形势和新情况,进行有益的了探索和研究,逐步建立了一整套新时期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机制,但这些都只是公安交警部门在唱独角戏,没有真正形成全社会参与的安全机制,没有形成机动车驾驶人自觉、自愿遵守交通安全法规的文化氛围。 (一)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速猛增长,为道路交通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短短十余年时间,我国就一步踏入了汽车时代。私家车和学车热的持续澎胀,导致经过学习考试取得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速猛增长。我县地处内陆,国土面积3520平方公里,人口65万,经济水平处于全省中上游。据统计,截止目前,我县拥有各类机动车驾驶人105297名,其中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52601名、摩托车类机动车驾驶人52696名。人口与机动车驾驶人之比约为6.5:1,人口与持有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之比约为13:1。特别是近三年来,我县汽车类机动车驾驶人年均以10000人的数量增加,增速达20%。由此可以推断出全省乃至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的增速。从统计情况看,随着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快速增长,驾龄不满3年的新机动车驾驶人所占比率逐渐提高。在驾驶车辆出行中面对人多车挤的状况,往往心情紧张,瞻前顾后,不是怕追尾就是怕被撞。特别是在冰雪路段、山区道路、涉水行驶及视线不良等恶劣自然环境下,这些新机动车驾驶人极易因技术和经验欠缺而造成判断和操作失误,导致翻车、坠崖、追尾等恶性事故发生,时刻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道路交通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二)受利益驱使和急于求成思想的影响,培训考试不严格,监管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机动车驾驶人、证名不符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由于受利益驱动,只求数量,不顾质量,缺乏系统的理论、技能训练和严格的考核。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学员只要考试过关,不惜托关系,找门路,更有甚者花钱买证,导致基本功不扎实,驾驶技能、素质低下,安全意识差,给今后的道路通行埋下了潜在的祸根。驾校与驾校之间恶意竞争,没有严格把握初学机动车驾驶人的条件,为了争学员甚至把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混入机动车驾驶人之中蒙混过关。虽然这些人在整体机动车驾驶人中是少数,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所占比例相当大,导致社会上有“一些驾校就是培训马路杀手”的说法。基层交警在执勤执法过程中,因为执法不严,间接助长了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成本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的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机动车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后要扣除相应的分值,以此来促使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对各类道路交通事故能够得到有效遏制。但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记分是心有顾忌的,因为记满12分后要重新学习考试,所以宁愿多罚款,也不愿记一分。部分基层民警图简单方便,也乐于对机动车驾驶人只罚款不记分,私自将应扣分的违法行为代码改为不扣分的违法行为代码,间接帮助了机动车驾驶员逃避扣分学习考试。实际上就造成了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制度可有可无,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失去了法律的警示作用。 (三)驾龄的长短直接影响到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中的作为。一般说来,3年以下驾龄的机动车驾驶人,因其是新手上路,驾驶经验不足,对驾驶机动车辆有新鲜感,同时对车辆的熟悉程度不高,技术不熟练,极容诱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因素,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机率比较大。随着驾龄的增加和行车经验的积累,3-5年驾龄的驾驶人技术与意识进入成熟期,发生死人以上交通事故的比例在逐渐降低。驾龄6—10年的驾驶人,处于驾驶技能发展中期,安全警惕性有所放松,容易出现适应性疲劳驾车,或过于自信盲目驾驶,极易发生交通事故。驾龄11年以上的驾驶人则进入稳定期。但由于体力减弱,缺乏持久的耐力,接受信息的各种感觉器官功能下降,反应迟钝,注意力不集中,平衡性、敏捷性与操控性方面心有余而不足,发生意外问题时处理缓慢,也易造成事故。相比而言,低龄机动车驾驶人最危险。这部分人没有全面掌握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行车知识,对实际驾驶技能和安全行车常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再加上安全驾驶技能生疏,偶遇突发情况时应急处置能力十分欠缺。在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时,学习内容主要是应对如何通过考试科目,驾驶车辆时间较短,缺乏实际经验,由于交通事故的突发性和偶然性,对行驶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缺乏预见和处置能力。 (四)机动车驾驶人素质低下,各种不文明的交通违法行为突出。随着我国城镇化率的不断提高,农耕社会的落后习俗与城市文明间的文化冲突,以及从生产型社会过渡到消费型社会对文明程度的不同要求,是社会进程中无法避免的阵痛期,表现在机动车驾驶人素质缺失上就不足为怪了:一是机动车驾驶人不良驾驶习惯多。如开车时抽烟、打手机、捡东西、聊天,车距过近、随意变道、抢道、随意倒车、停车、紧急制动等。二是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习惯于不按规定让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超车和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随意变更车道、掉头和倒车、违法装载、违反交通信号、不保持安全距离、无证驾驶等。三是部分机动车驾驶人无视交通法规,开“英雄车”、“霸王车”、“特权车”,有法不依,知法不守。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不惜擅自改装、拼装、变更车辆部件,就是“病”车上路也不检修不保养。不按时参加年检和再教育培训;四是交通违法频繁。闯红灯、超速、超载、酒后驾驶、违法停车、违法超车、疲劳驾驶、乱穿乱插等顽疾屡犯不改,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成为发生交通事故的重要隐患。 (五)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法规有待进一步商榷。公安部111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在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把理解人、尊重人、调动人的积极性放在首位,坚持公开、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在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落实过程中,却遇到了有待进一步商榷的问题。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九条规定,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即初次领取汽车类机动车驾驶证后,6年内无12分记录的,换领有效期为10年的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无12分记录的,换领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这样就会出现下列情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证必须随身携带,其正证是塑封件, 10年和长期有效内也许还能保存,但副证仅只纸质, 10年和长期有效内能否保存完整值得怀疑。二是10年和长期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副证上做年检记录远远不够。在此期间内要求持证人换领新证,就会带来当事人对基层交警知法违法的质疑。三是持10年和长期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在此期间相貌和生理机能会发生不可预测的变化,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基层交警在日常的管理中就会遭遇无奈的迥况。四是持C1、C2、C3、C4、D、E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换领10年和长期有效证件后,在10年和长期有效内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成了一个空白。 2、机动车驾驶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其流动性又较其他人群更大。对流动的这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如何加强管理,法律上无具体规定。对此,基层交警也无所适从。 3、对重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只注明了列管、撤销条件,列管后如何管理怎么管理,也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三、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浅议 从广义上讲,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必须更新管理理念,用开放的思维、市场的手段,既充分发挥交警部门的职能作用,又善于运用社会资源,发展社会组织,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从管理工作理念上讲,机动车驾驶人是否具备合格的驾驶意识和技能,关系到能否为社会创造安全、有序的发展环境。从落实到具体工作上讲,机动车驾驶人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熟练的驾驶技术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的基础、根本和关键。 1、严把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机动车驾驶人源头管理是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严把这一关口,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在这方面,可以借鉴国外按机动车驾驶人职业类型、驾驶人等级、驾驶技能阶段性和其他类型的分类方法加强管理,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驾驶人考试制度,强化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意识的养成,降低诱发交通事故的人为因素。一是加大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监管、考核。目前,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基本上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以应付考试过关的驾驶理论、技术培训为主,而忽视了职业道德、安全知识、心理素质、情绪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这就要求我们交警部门在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监管、考核中,要重点突出机动车驾驶人的“素质教育”。同时,要会同交通主管部门,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严格执行交通部门颁布的教学培训大纲,确保满时保质培训。对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每期学员考试合格率进行排名公告,并对考试合格率过低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暂停其学员考试预约受理业务,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学员向管理规范、教学质量高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流动。充分发挥市场这只无形的推手,优胜劣汰,淘汰一批管理不规范、教学质量低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净化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二是严格考试标准,确保考试质量。严格执行公安部111号令,按照考试标准和要求,严肃考试纪律,杜绝人情证、关系证和买卖驾驶证,做到依法、公平、公开、公正考试。加大科技投入,提高考试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建立视频监控系统,加大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力度,实时有效监管。三是加强与交通部门的信息交流和协作。将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学员考试合格率以及领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交通违法率、肇事伤亡率等相关信息和数据及时告知交通主管部门,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制定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实现规范管理,为社会输送安全意识强、职业道德好、技能素质高的合格机动车驾驶人。四是强化考试责任倒查制度。建立3年以内驾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统计平台,每年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学员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新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中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进行培训质量倒查。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的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肇事和违法行为较多的,逐年减少其受理报考人数名额;对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等违规情况的,暂停其受理报考申请,会同有关部门追究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校和教练员的责任,甚至取消教练员资格。对考试中有问题的考试员更要严格责任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2、机动车驾驶人再教育常态化,培养和提升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法制和文明意识。我们常说的交通安全意识,就是道路交通参与者在交通活动中的安全行为规范意识,即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标志信号的自觉遵守。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技术和应急能力,可以随着驾驶里程的增加和实际操作的历练逐步提高,但安全意识的养成却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功。因此培养和提升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行为,减少交通违法,降低交通事故发生,最根本的是要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因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经常性的社会系统工程。常态化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培养和提升道路交通参与者,特别是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素质的有效途径。一是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的广泛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为此,作为基层交警部门,要依法、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重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转化为全民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自觉行为,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二是部门联动,扎实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由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常抓不懈,力争实效。交警、交通等职能部门,积极协同配合新闻、网络、广播、电视等单位,把交通文明、安全宣传教育纳入主流新闻媒体的例行工作内容,强力展开。教育部门在学校定期、定时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从小学、初中、高中生不同阶段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抓起,为年满18周岁以后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交通安全素质养成做准备。交警、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利用客(贷)运站、广场、商场等人员、物流聚集地,公路收费站、服务区、跨路桥梁等车辆聚散地,车管业务大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考试场、检车站等业务场所,采用多种形式,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长期展开。充分发挥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等社会团体的职能作用,全力支持和配合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三是以养成和提升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行车意识为主题,把机动车驾驶人再教育活动常态化、长效化。以“五进”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为载体,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机动车驾驶人再教育活动,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形成机动车驾驶人再教育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使这项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针对不同职业特点的机动车驾驶人,要采取针对性强的宣传教育方式,力争成效明显。对一个记分周期记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的培训、教育和考试,可否增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7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要主动接受公安交管部门组织的学习教育和考试活动”的法律条款,以填补持有6年、10年和长期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的教育、管理空白。 3、以规范执法促进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日常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才能从根本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 (1)严格执法是公安交警部门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生命安全重于泰山。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最大限度地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的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伤害,是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具体体现,是公安交警部门的重大责任。只有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创新执法方式,健全道路交通执法体制机制,公开、公平、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不负党和人民赋予我们的神圣使命。同时,积极推行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建立目标管理考核考评机制和执法过错追究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职能,拓宽监督渠道,进一步改进公安交管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日益增长的多元化需求。 (2)实行分类管理、强化重点机动车驾驶人的监管。有研究数据表明,70%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源于30%的机动车驾驶人。这30%的机动车驾驶人就是我们交警部门管理的重点。要引进职业机动车驾驶人概念,对职业机动车驾驶人实行严格的分类管理。同时,要进一步明确交通运输企业的主体责任意识,建立机动车驾驶人安全信用管理机制,加强监督落实,提高客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文明素质,促进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纪守法。 (3)转变管理和服务理念,不断创新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体制机制。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作为一项社会管理工作,必须适应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创新。管理理念创新是先导和基础,管理机制创新是根本保障,信息化应用是动力和支撑。在创新体制机制方面,既要切全实际,更要具有前瞻性和可预见性,切忌朝令夕改,以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求。同时,要突出服务理念,强化服务措施,进一步简化程序,下放权限,方便群众,以便基层公安交警部门拿出更多的警力和精力,加强对重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 目前,我国机动车驾驶人管理工作还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阶段,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机动车驾驶人管理的期望和要求越来越高。在今后工作中,要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先进管理经验,积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创新发展,构建人民群众满意的规范化服务型机动车驾驶人管理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