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慈善当中有一种行为叫做“强捐”,从汶川,舟曲,到雅安,到陕北泥石流。到今天某办发的< 关于开展向延安灾区捐款活动的紧急通知>。好一点儿的强捐是只下达给单位的命令,让单位去背这个黑锅,更为肆无忌惮一些的,直接就下红头文件。还记得汶川地震的特殊党费么?还记得孩子上学要缴纳加入红十字会的什么钱么?到最后,这些都能被叫成自愿。而这种强捐看上去倒是很像强奸了。
但与强奸不同的是,强奸你至少还能反抗、运气好了遇到个帅哥可能还挺享受,过后还有司法机构为你讨个公道,强捐则不会有这个机会。官办慈善就是这点儿好处,强暴了你,你都不知道到那里说理去。
更为重要的区别在于,哪怕是有地方说理的话,您敢去么?我们看到,一般被强捐的都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员工、教师与“一些”企业。这些人的饭碗都是掌握政府手中,就是强捐了你又怎样?这就造成了没有苦主的冤案。这样的身份捏在别人手里,就像很多强奸犯拍了受害者的裸照一样,基本上算是一道杀手锏。
这也就是为什么这样的消息能够在网络流传,而只要是一上报纸什么的,每个人面对着镜头或者采访机都不敢说实话的原因。 话说在一个掌握了被强暴者所有生活来源的条件下,这样的强暴就基本上是有恃无恐了,要不是现在还有网络的话,被强暴者连这点儿话语权都是没有的。而一个公民有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有自由说话的权利,是一个社会能够正常运转的最基本条件,当这两者被剥夺的时候,自然也就没什么好事发生,不过是冲上去扒掉这些人的衣服,后面的事情也就可以想见了。
在这里我倒是想另外说一句题外话。可能很多人觉得这些机构的人拿着政府的钱,被强捐也不算什么,甚至有一种幸灾乐祸的感觉,但这样的想法是不对的,有失与人为善、人溺己溺的厚道。可是,我是真想对这些被强奸——抱歉,被强捐的人士说一句,您要知道,这就是谁都跑不了的地方,当您面对老百姓的时候,他们也会像你们现在这样无奈。
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可见,“捐款自愿”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真正意义上的慈善行为应是一种不附加要求的施舍,施舍本身就是一种快乐,一种满足。行政强捐是公权力对私权赤裸裸的侵犯。以捐款为名,行克扣工资之实,忽视人们意愿,强制动员社会资源,直接干涉慈善事业,只会使郭美美引发的慈善危机更加严重,进一步打击人们对慈善事业的信心。公权力的粗暴介入,亵渎了人们的爱心,使被强捐者感受不到尊重,使接受捐款者感到不自在,这是对目前脆弱的慈善生态的一种破坏,足以让人们反感慈善、误会慈善、抵触慈善。强制捐款,就是巧立名目迫使人们交钱,说得轻一点,这就是乱收费、非法侵占他人财产,说得重一些,这和公然抢劫没什么区别。
最后问一句“多余”的,且不说捐款的方式,捐出的善款用在哪里了?是怎么使用的?募捐的受益目标是谁?谁来运作和管理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