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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9 15:4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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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9 17: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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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良区的违法建筑太多了,特别是阎良城区周边,房屋间距近、低楼加高增层等很少看到政府有关部门去管,这到底是为什么呢?是执法不利还是利益相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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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07: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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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直播最新进展,强烈抵制,难道区上的领导就是这样关心民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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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07:0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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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07: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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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0: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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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恶的开发商,为了给自己谋利,不顾他人的安全,这种人就该进监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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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30 1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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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的违章建筑,是哪个部门给审批通过的,不用说又是内外勾结,世态炎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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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 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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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勾结,阎良在这方面早晚要出事,早晚有官员会因为这个事情受到牵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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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 22:2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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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 22:4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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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反<物权法>第七条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25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注释] 本条是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表决原则的规定 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注释] 本条是对业主有关义务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注释] 本条是对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效力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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