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3-10-2 10:36:19
|显示全部楼层
|
[/colo2013.9.30,福源2期业委会发布了新的与蓝天物业即将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这份合同内容长,专业性比较强,作为业主,很多人不可能详细去看,事实上也无法看懂。对此,作为业主,有知情权。有权利要求业委会对合同对业主进行答疑,使业主对此合同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从而在以后的物业管理期间更好的互相配合,是的合同在以后顺利实施。r] |
|
|
|
|
|
|
|
|
|
发表于 2013-10-2 19:53:05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
|
发表于 2013-10-4 09:05:13
|显示全部楼层
序号 收费项目 蓝天物业拟收取费用
1) 住宅面积收费(物业费) 0.721元×8.331.2×12=695025.6
已征集意见
2) 商业用房面积收费 1.5元、月×3343.16×12=60176.88元
未征集意见--隐形收费收入
3) 固定车位费 117×600元、年=70200元
未征集意见--隐形收费收入
4)
无固定车辆收费 300辆×300元、年=90000元
未征集意见(小区车辆总数超500辆)
--隐形收费收入
5) 电梯收费 (8+29+48+58+68+78)×2=578元、月
578×12=353736元、年
未征集意见--隐形收费收入
6) 电差价 5度×12月×591×0.0617元×30天
=65636.46元
未征集意见--隐形收费收入
7) 水差价 10吨×0.26元×12×591=18439.2元
未征集意见--隐形收费收入
8 合计 1)+2)+3)+4)+5)+6)+7)=1283014.14元=128.3014万元
9 超收费用 587988.54元=58.798854万元
请业委会及苏超勤同志解释:
1、蓝天物业征集意见时协商物业收费标注为0.721元。总收费额应为:69.50256万元,超出标的的费用归谁?是蓝天物业吗?
2、车位费占用的面积已经包括在物业费收费面积里面,车位费是否二次收费?车位占用的业主公摊,理应为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送给物业公司?
3、属于全体业主的车位费不争取回来,作为小区日常维修的费用,而要动用大修基金,是何目的?
4、在征集意见时为什么不征集业主对车位费的意见,不听取业主对车位费归属的看法?
5、业委会抬高物业收费标准,又将属于全同意业主的车位费送给蓝天物业,究竟维护的是谁的利益?
6、蓝天物业以前造成的损失,为什么不积极索赔或抓紧时间要求修理?苏主任和蓝天物业达成什么交易?
7、蓝天物业以前只收费,不服务。现在苏主任又把蓝天物业请回来,收了多少好处?蓝天物业重新入主,苏主任拿什么制约蓝天物业,使其以后不会只收费,不服务? |
|
|
|
|
|
|
|
|
|
发表于 2013-10-4 16:50:14
|显示全部楼层
|
真担心呀!这物业费怎么说涨就涨呢!这七毛二分一到底是谁定的呢,依据和标准何在!唉!好马还不吃回头草呢,怎么这个蓝天物业又要回来了呢!谁能说清楚里面的真真假假,我们业主可付出的是真金白银呀! |
|
|
|
|
|
|
|
|
|
发表于 2013-10-4 20:53:53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
|
发表于 2013-10-4 21:18:28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
|
|
发表于 2013-10-4 21:31:57
|显示全部楼层
|
又一个马甲粉墨登场,你50好几的人了,真是极品烂人! |
|
|
|
|
|
|
|
|
|
发表于 2013-10-5 11:50:34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成立后,其运作是否规范、是否依法保障业主的知情权、是否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这关乎业委会能否长期得到业主的支持,也关乎业委会的自我保护。
(一)保障业主知情权。业委会成立后,要将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会议记录等资料存档,并向业主公开相关物业管理情况,业主也可随时查询应当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区分所有权解释”对应当公开的资料和情况作了罗列。该规定有利于业主及时监督业委会的工作,也能使业主更好地理解和支持业委会的工作。
(二)依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业委会要依法依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并定期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反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存在的误解或者矛盾纠纷。
(三)依法决定,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区分所有权解释”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业委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决定的救济措施。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均对业委会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有效地规范了业委会的运作。在此基础上,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在赋予业委会更多权利的同时,也对业委会所要承担的义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业委会应当充分行使其权利。比如行使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监督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权;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权等等。
业委会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诸如: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来履行职责;配合并监督维修基金的收缴和使用;协助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规行为等等。切实履行义务有利于避免业委会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 |
|
|
|
|
|
|
|
|
|
发表于 2013-10-5 11:51:17
|显示全部楼层
业委会成立后,其运作是否规范、是否依法保障业主的知情权、是否切实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这关乎业委会能否长期得到业主的支持,也关乎业委会的自我保护。
(一)保障业主知情权。业委会成立后,要将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会议记录等资料存档,并向业主公开相关物业管理情况,业主也可随时查询应当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区分所有权解释”对应当公开的资料和情况作了罗列。该规定有利于业主及时监督业委会的工作,也能使业主更好地理解和支持业委会的工作。
(二)依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服务。业委会要依法依约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并定期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向物业服务企业反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存在的误解或者矛盾纠纷。
(三)依法决定,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区分所有权解释”在《物权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业委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决定的救济措施。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
《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均对业委会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有效地规范了业委会的运作。在此基础上,两部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业委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在赋予业委会更多权利的同时,也对业委会所要承担的义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业委会应当充分行使其权利。比如行使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的监督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权;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权等等。
业委会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诸如: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来履行职责;配合并监督维修基金的收缴和使用;协助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规行为等等。切实履行义务有利于避免业委会不作为或者滥用职权。 |
|
|
|
|
|
|
|
|
|
发表于 2013-10-5 13:42:03
|显示全部楼层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