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好友

3万

积分

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4-9-12 08:00:34 |显示全部楼层

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等13个部门日前印发了《关于促进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事业。今后,无论是在民办还是公办的残疾人服务机构,残疾人都将享受到同样规范的服务。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基本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向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托养、培训、生活锻炼、养老、法律服务、庇护性就业等一种或多种服务的,均可提出申办非营利性残疾人服务机构。

  民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将与公办残疾人服务机构享受同等主体资格。比如,在税费、土地、信贷、资格认定、项目实施,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营业税优惠,医疗康复资源共享等方面,与公办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并与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报销政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陕ICP备19017048号| 手机版| Yanliang.com Inc.  

Copyright © 2001-2012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陕ICP备19017048号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