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好友

1万

积分

版主

发表于 2014-12-30 20:48:24 |显示全部楼层
12月23日,阎良大队将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男,45岁,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农兴村人)依法刑事拘留。
案情概要:2014年9月15日00时1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陕A1N7xx”小型普通客车沿润天路由北向南行驶时,其车辆右前角与党某某停放在路西的“陕A1M3xx”小轿车左后角相撞,致双方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事发时血醇酒精浓度为154.38MG/ML,属于醉酒驾驶。 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jp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4823

积分

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4-12-31 21:22:39 |显示全部楼层
应严惩才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陕ICP备19017048号| 手机版| Yanliang.com Inc.  

Copyright © 2001-2012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陕ICP备19017048号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