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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0 22: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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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阎良区蓝天路锦绣名苑小区的一名业主,以前每年收取停车费600元,还有一年美其名曰为车主安装车位锁共800元,单不到半年基本都坏了,2015年开始按照原来的每月50元上涨到每月80元,且收费没有召开业主会,自行决定价格,霸王条款,将此类事发至阎良区区长信箱,区物价局的回复解释为,没有备案,此小区归管委会管理,管委会能处理吗,管委会的第一领导人是王书记吗,不知如何处理,以往收取的停车费没有正式发票,这是逃税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以上法令,停车费就不应该交,该停车位属于绿化的基础上建立的停车位。
就此事咨询了律师,他称小区的物业公司在确定停车费标准问题上,存在本末倒置的问题。小区地上停车位为小区居民共有,应该由小区居民决定是否收费,或者收费标准,小区物业公司只是管理者,并没有决定停车位归属,或者确定停车收费标准的权利。如果有业主委员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来约定停车收费标准,如果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给停车费定价时,也应该征得小区大部分业主的同意,协商确定停车费的标准。
阎良的好多小区都没有交停车费,这在阎良这片地方是个有代表性的突出问题,希望群众路线落在实处,能安排相关办实事的人员了解督促处理好此事。这停车费该不该交,该交多钱合理,我什么没有征得业主同意或协商就定价。此小区的楼宇对讲一直就是坏的,那交了的物业费都干什么了,
希望刚露出苗头的阎良居民小区停车费的问题,领导能真实的走走群众路线,为民解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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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谁来竖起法律的正义和威严,谁又能为我们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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