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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4:56:00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把公共车位给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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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9 16:00:00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以上为物权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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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23:32:00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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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0 23:38:00 |显示全部楼层
抽他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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