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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0:51:00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阎良交通运输管理所,目前阎良辖区内的几十家汽车租赁公司,为何只有极少数的几家有合法的经营许可? 我们合法经营业户的权益何在?有谁来保护?

根据《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应当依照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违反这一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将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请问,那么多“非法”的,“擅自开设”的汽车租赁公司,为何到今天为仍然堂而皇之的开门迎客却从未有人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经营业户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是不是里面有什么猫腻就不得而知。既然办不办资质都可以营业的话,那么我们为什么要办?不是明摆着欺负老实人嘛,欺负守法良民吗?

 

请管理部门公布阎良辖区内合法的汽车租赁公司名单!!!

保护消费者,也是保护合法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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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3:07: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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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3:09:00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修改决定

 



(2007年12月6日西安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3月2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 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一、标题修改为《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

二、第四条修改为:“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租赁经营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08年4月20日起施行。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办法(2008年修正本)

(1998年5月29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2年8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市人民政府2008年3月20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汽车租赁业管理,保护汽车租赁业经营人(以下简称租赁经营人)和使用租赁汽车的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租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汽车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租赁经营人将租赁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运以外的各类客车、货车、特种汽车和其它机动车辆的租赁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汽车租赁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汽车租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配备汽车不少于20辆,且汽车车辆价值不少于200万元。租赁汽车应是新车或达到一级技术等级的在用车,并且有齐全有效的车辆行驶证件;

(二)须有不少于租赁汽车价值5%的流动资金;

(三)有固定的经营和办公场所;

(四)有经营机构和相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法人资格

第六条 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 租赁经营人应使用统一的汽车租赁专用票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计收费用。

第八条 租赁汽车车主必须与汽车租赁经营人名称相一致。凡不是租赁经营人所有车辆、未办理汽车租赁业合法经营手续的车辆,均不得租赁。

第九条 禁止在租赁汽车上喷印租赁营运字样和设置汽车租赁营运标志。

第十条 汽车租赁应当由租赁经营人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车辆类型、数量、技术状况;

(二)计费标准;

(三)履行方式、履行期限;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承租人租赁汽车,必须出具能够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必要时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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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3:12:00 |显示全部楼层

办法有的 只是规定好象这个业务许可权利,管理权利,上方宝剑只在市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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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4:40:00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某些职能部门得到好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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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4:46:00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user="youkeyijia"]

办法有的 只是规定好象这个业务许可权利,管理权利,上方宝剑只在市一级

[/quote]

4楼明明是官方的马甲为何不直言?你的意思是区运管站无审批权的话就无权管理汽车租赁业的行政许可和经营行为?

同理,区文化市场稽查大队无权审批网吧的话他们也就无权对阎良区辖区网吧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简直是谬论!!!纯属推脱之辞!!!

为什么百姓一对执法机关提出质疑,我们的管理部门不是认真吸取教训,立即改之,而是一味的推脱,狡辩,朝上一级行政机关推卸责任???

我们公仆们,必须牢固树立行政执法服务群众的理念,不能有油水就上,有困难了,百姓问责了,就朝市一级推脱!!

建议学学交警大队,官方马甲出来积极,主动的和百姓面对面说话,别静搞些注册马甲上来充当搅屎棍的龌龊勾当,网名的眼睛是雪亮的。

附 “国务院: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若干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意见》要求依法界定执法职责,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意见》指出,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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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5:31:00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之网民,  社会进步之象征, 乃众引浆卖车之流无助的抗争与呐喊!

网络成了弱势唯一申诉之途径,呜呼哀哉,备战之悲哀??非也,心有余而力不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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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5:38: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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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5:44: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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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9 16:32: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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