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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08:59:00 |显示全部楼层
中共石泉县委原书记徐启方,为了自己的政绩,急功近利精心策划《石泉县城滨江大道工程建设项目》。特将人大、政协、法院、公安、监察、计划、城建、土地部门等的行政长官,组建县处级工程《县城滨江大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立于2004年3月10日。组长:徐启方,副组长由石泉县人民政府原县长明平英担任。从而,号令所属计划、城建、土地部门等,越级办理《县城滨江大道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大道工程)有关项目、房屋拆迁“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267.2亩建设用地的手续等。 该领导小组还担任处理工程建设中的房屋拆迁、土地纠纷等所涉及行政仲裁,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审判工作。 该领导小组成立后的第33天,经徐启方、明平英曾孕育的安康市京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康公司),于2004年4月13日宣告成立。随即同年6月,石泉县人民政府法人代表明平英,以曱方身份亲笔与没有任何等级资质的“早产儿”——京康公司,签订共同投资建设大道工程《合同》(下称共建合同)。根据建筑法第十三条“……(略)。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规定。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根据,应当将京康公司从石泉县清出建筑市场。然而:
  
  
  
   一,《石泉县滨江大道工程建设项目》(下称大道工程)未通过招标投标,京康公司自恃“共建合同”又有县级领导现场参与,仗势与居民签订有争议的房屋拆迁协议。由于该工程属越级审批:项目、编制房屋拆迁“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建设用地267.2亩土地等舞弊行为,构成工程主体不合法。
  
   二 ,大道工程740户房屋拆迁的安置房小区工程建设已全部结束。县政府本应当依法按照《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针对该住宅小区建设所涉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小区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然而,在2009年11月25日,就此事我们在县信访局,向代表县长接待人提出要求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还应邀请房屋被拆迁人共同参加验收。时至今日已半年有余,县政府拒不履行这一法定程序,还强行将房交付使用。违规向小区住户发放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共建合同》产生如此效应也是见怪不怪。
  
   三,早在2006年3月25日,向县国土局反映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收取问题,县国土局信访回复说;“按照县人民政府与投资商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协议要求,是建设后算账”。大道工程建设都进行了六年,未见签订《共建合同》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略)。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建设后算账”一说,一是没有法律根据,二无先例。以“建设后算账”之名,侵吞一亿二千多万元土地出让金之实。“建设后算账”蓄意图谋不轨。
  
  四,石泉县人民政府对房屋拆迁补偿故意规避《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六、七、十八条之规定,恶意编造《城区各类重置价格》(全新价格)以达利益最大化。例如;被拆除砖木结构房屋平均价为410元一平方米(一等440元、410元、380元/㎡),再按成新打七折后为287元一平方米。将被拆迁户七成新的房屋置换安置房(毛坯房),还需向京康公司补偿511元一平方米的房价差。倘若安置房按一百平方米计算,被拆迁人要另花51100元和45000元的装修费,合计96100元。
  
  再看一手遮天的“领导小组”颁发的《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将房屋拆迁日期毫无顾忌地,定在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拆迁。但是,制订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却在2005年1月4日出台。补偿标准滞后房屋拆迁34天,这又是什么样地情景……。诉苦无人听,起诉不受理,和谐社会被他们搅了局,徐启方县政府这样经营城市理念,城市能让生活更美好??
  
  《县城滨江大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成立,石泉县人民政府权力失控,权力自肥。于是乎,县政府与京康公司成为黑色利益链条相互勾结,象财神爷一手拿钢鞭一手拿金元宝似的进行房地产开发。从而抛弃:建筑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消防法以及住宅小区房屋竣工又不进行综合验收等相关政策。这些违法事实足以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五)项,相吻合,构成为无效合同之规定。
  
   由于大道工程主体不合法,京康公司超资质承揽大道工程,严重侵害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屡屡上书。上级的批复被县政府搁置不予理睬,且又不向我们提供符合法律法规的安置房,致使我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所以:
  
   石泉县政府还我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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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0-11-27 11:51: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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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7 15:22: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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