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老头子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0-12-18 20:36: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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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9 13:55: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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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1 20:54: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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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老老头子在2010-12-18 20:36:00的发言:

一、房屋安全鉴定费
……依据市政办发〔2004〕164号文件和阎政办发〔1999〕81号文件的规定:……对各类房屋在出售前必须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未经鉴定的房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出售。
新建各类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的申请人(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不收取个人费用。


 


二、房屋登记时房产测绘收费按照陕价行发〔2008〕74号规定执行,……新建商品房登记时按规定测绘的分户平面图收费由开发商承担,房产测绘单位及新建商品房经营企业不得向购房人收取新建商品房屋登记时房产测绘平面图费用。


 


首先十分感谢建设局很快地并且详细地回复了网上的帖子,这表明阎良区政府的官员们很是值得信任的.


 


请问建设局领导:如果我没有看错的话,这两项费用都是开发商交的,购房户不该交.对吗?


 


以前错交了的,还能退还吗?


 


 

      不是我们无知,不是我们无能,是我们无奈。不是我们想“错交”,我们是“被”“错交”,因为我们从所挣的辛苦钱中拿出一部份光荣的交了税,那些税养活了公务员,因为是公务员所以就有了权,而有一些公务员因为有了权,就利用手中的权在搞“经济发展”,就有了一个项目两次收费的创新,先收了开发商的,又收我们个人的,我们是无奈的“错交”,他们是知法违法的积极“错收”。按照常理,错收的就应退回,就像不该吃的东西吃了要吐出来一样,如在吃鱼时将不该吃的鱼刺吃进嘴就要吐出来,你如果不吐,鱼刺卡在嗓子眼里是让人不舒服的。但遗憾的是很多的事情是不按常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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