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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5:42:00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弄个小区就跟自由市场一样,小区规划横七竖八,基本上可以说没有任何规划,也没有任何监控设施,小区大门畅通无阻,原先买房前的种种承诺都在小区建成以后被他们的谎言和死不承认来兑现,哪路“神仙”都可以自由出入,看上小区业主的任何东西何以随便拿走。已连续被盗多次,每次小偷亲临现场都可以满载而归。向物业部门交涉多次均得到自行保管好自己的东西的这样厚颜无耻的答复,基本上在这个小区物业的作用就是扫扫地,收收水电费,但物业费0.35元/平方米一分都不能少,用电0.59元/度也一分都不能少,谨以此文劝慰那些准备买房的广大业主朋友们拒绝盛风置业和广厦物业的圈套!不让这帮骗子团伙肆意套取广大劳动人民的血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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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9:16:00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30日???
  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
  (1999年3月30日西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5年6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9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民政、市容园林、公安、价格、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七条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制定并监督实施物业服务规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
  第二章 前期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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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1-1-25 19:28:00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哪个小区么??直接说小区名字,以后买房的时候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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