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
关于《陕西电视台》一台今晚播报报道交警大队
车管所指定机动车辆粘贴反光标识的情况汇报
市局新闻中心:
现将我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指定机动车辆粘贴反光标识被新闻媒体报道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2008年7月,根据陕西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规范在用货车、挂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工作的安排意见》(【2008】167号)要求,我局交警大队在辖区机动车辆新车入户和年度检验时,要求货车、挂车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和安装侧后防护装置,同时严格按照车管部门规定的反光标识推行。由于当时市上在安排此项工作时,推荐了一家企业经营的反光标识,且通过国家CCC质量认证,要求指定使用,截至目前我局交警大队没有接到上级部门关于不再使用该指定产品的通知,因此我局交警大队一直要求粘贴该企业的产品。又由于当时阎良辖区符合粘贴条件的机动车辆数量较少,辖区又没有专门经过专业培训的企业从事粘贴车身反光标识,为了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阎良新世纪汽车维修中心主动承担了此项工作,经过专门培训后开展此项工作。目前,辖区还没有任何一家企业和车辆维修部门要求我局交警大队认可其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阎良新世纪汽车维修中心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收取相关费用属企业行为,该企业具有相关收费资质,并且具有当前粘贴的反光标识一等品价格认证资料。
从2010年起,县级车管所不再受理货车、挂车等机动车辆初检业务,而是直接到市车管所上线检测,所以我局交警大队目前仅对辖区低速载货汽车、农用三轮车两种车型是否粘贴车身反光标识进行检查,对附合公安部规定标准的给予办理新车挂牌入户手续。
2011年4月20日下午,《陕西电视台》今晚播报栏目孙宁、马磊等两名记者称接到群众举报,先后到阎良新世纪汽车维修中心、我局交警大队车管所、办公室等进行了暗访,由于窗口民警和办公室工作人员不熟悉近期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工作运行和开展情况,误认为是交警大队必须按指定修理厂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此事经媒体报道以后,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的影响,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声誉。4月21日下午,我局主管交通的副局长汤天同志专程到交警大队,主持召开大队班子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通报情况,并决定从即日起,今后辖区车主可自行选择粘贴反光标识,只要是符合公安部要求的反光标识和粘贴标准,我局交警大队要予以认可给予办理入户手续,坚决不得刁难群众,否则坚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以上是我局交警大队车管所指定机动车辆粘贴反光标识的基本情况,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特此汇报。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