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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7:13:00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法前院长曝15年间腐败资金外逃可能超1.5万亿

2011年06月16日 01:23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田享华

   

     日前,一份在中国人民银行网站上贴出的课题报告显示,中国腐败分子通常利用现金走私、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对外投资以及信用卡工具等八种途径向境外转移资产,并称这已对中国金融稳定造成了影响。

    据这份2008年6月完成,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万亿规模?

腐败分子外逃与向境外转移资产(跨境洗钱)密不可分,《报告》认为这有两个原因:一方面,腐败分子需要通过跨境洗钱活动将侵吞的国有或集体资产转移到对其相对安全的境外;另一方面,为能够更安全地享受侵吞的物质财富,腐败分子最终要逃往境外。整个过程利用了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异,实质是意欲逃避本国法律的惩罚。

    《报告》在提到我国资金外逃现状时,开始便称:中国官员因经济犯罪外逃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近年来外逃的腐败分子及其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究竟有多少,至今还没有一组公认的数字,只能根据各方报道勾画出大体状况。

     虽然《报告》也援引中国社科院的一份调研资料称,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复旦大学中国反洗钱研究中心秘书长严立新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作为研究机构,他们手头也有很多个数据版本,但是始终没有统一的数据,这个规模估计达到万亿元还是很可能的。

    最高法院前院长肖扬在其2009年出版的《反贪报告》中曾引用有关部门的统计称,1988年~2002年的15年间,资金外逃额共1913.57亿美元,年均127.57亿美元。如果按照当时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那么外逃资金可能超过1.5万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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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7:17:00 |显示全部楼层
 

     本报记者比较了2001年至2010年的最高检年度工作报告,其中关于“加强境内外追逃追赃工作”的数据时就发现,追逃的职务犯罪人数已经从早期的数百人到高点时候的数千人,而追赃金额也从几亿元到高点时的几百亿元。

     中国反腐败专家、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告诉本报记者,2009年金融危机、2010年中国经济形势日益紧张、热钱越来越多、打击腐败力度越来越大,这些因素都使得越来越多的资产被转移到境外。

地下钱庄

    腐败分子资产大量被转移到境外究竟是用什么方法,《报告》总计列举了八种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办法:现金走私、替代性汇款体系、经常项目下交易、境外投资、信用卡工具、借道离岸金融中心、海外直接收受、借道境外特定关系人。

用现金走私来转移腐败资产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这种方式较为简单,费用低,但同时可走私的数额较为有限,风险也比较大,一旦被海关或边防机关查获则是人赃并获。

    其二就是腐败分子通过某些代理机构(主要是地下钱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主要是深圳与香港、珠海与澳门海关)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不少货币兑换点实质上都是地下钱庄在港澳地区分支机构)的名义存入银行户头。

    这种“地下钱庄”也是“利用替代性汇款体系”的一种方式,本报记者此前在旁听建国以来上海最大的“地下钱庄”案(交易额达53亿元的“欢裕公司”)时也了解到这种流程:要么在境外(新加坡)收钱,中国境内支付;要么中国境内收钱,境外(新加坡)支付,资金没有实质上的跨境流动。

    而且,在整个流程中,无论是在境外填单向中国境内付款的个人,还是在中国境内最终收到人民币汇款的单位、个人,客户与执行者不相识、未接触。《报告》称,通过这种操作手法,境内、境外循环、对冲,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俗语称“打数”。

    这样的业务隐蔽性很强,比较容易躲过外汇监管部门的监管。严立新也说,地下钱庄走的也不一定都是“黑钱”,有些正规企业或个人也可能通过它转移资金,不过它的钱肯定“有黑有白”。

避税天堂

    《报告》重点分析了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的方式,其中包括: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汇,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等。

对于后者,震惊中外的广东开平中行案中,许超凡等人就是通过对境内外多家公司的同时控制,以公司间资金往来、虚假交易或关联交易等各种形式来实现大笔资金的转移。

    此外,《报告》还称,很多有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以“高报进口,低报出口”的伎俩瞒天过海:在进口时,高报进口设备或原材料的价格,然后从国外供货商手中索取回扣,分赃款,并将非法所得留存在国外;在出口时,则大肆压低出口商品的价格,或采用发票金额远远低于实际交易额的花招,将货款差额由国外进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国外的账户,有的腐败分子在境外银行直接建有个人账户。

第四种出逃方式是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它的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案例表明,发案企业大都具有制度的严重缺陷,个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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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7:22: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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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17:58:00 |显示全部楼层

王石川:万名贪官卷8000亿出逃怎应对?

2011年06月16日08:47华西都市报 王石川 媒体人

 

原题:防贪官外逃需信息公开

中国外逃的腐败分子是怎样把巨额财产转移到境外?央行反洗钱部门一直在进行深入研究。日前,央行网站刊发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精简版本。该报告由央行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课题组于2008年完成。(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08版)

央行报告极具解剖意义,也给人不少总结性的思考。通过报告内容,我们既可以知道外逃贪官最热衷逃往哪些国家,也能清楚地知道哪些行业最容易出外逃贪官:比如金融业,垄断国企,交通、土地管理、建筑等行业。这些行业出贪官不难理解,因为其来钱快,也被坊间称为腐败高危领域。

据不完全统计,外逃贪官多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高达8000亿元人民币。无论是逃官之多还是款项之高,都不容小觑。平均下来,每人携带资金高达5000万元左右,这委实惊人。面对资金外流、贪官外逃,将其缉拿归案,哪怕跑到天涯海角也要追回,这是不少国人的呼声。统计显示,我国政府已签署和参加了包括《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内的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与外国签订双边刑事司法互助条约(包括移管被判刑人条约)47项,与33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很显然,这有利于将外逃贪官抓捕归案。

但是,还应该看到,与其耗费人力财力引渡,不如早加防范,预先编织好严密的制度之网,不让贪官有外逃机会,更不能让其席卷巨款出国。为此,央行报告建议加强对重点地区、敏感行业、特定人群和特定消费方式的监测。还建议相关部门应建立合作安排或工作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反腐败机构互派特派员制度;海关建立反洗钱相关数据查询、通报机制;建立与国外情报机构的交流等方式,完成反洗钱监测任务。应该说,所有的这些措施,既具有前瞻性,也具有可操作性,但笔者认为,这仍不是釜底抽薪之策。

防止贪官外逃,最有效的措施是信息透明。其实,不少外逃贪官在外逃前,已经是裸官。所谓裸官,坊间定义是指那些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裸体官员权的公职人员。不少外逃贪官在外逃前,已经将老婆孩子送到了国外,有的甚至已经将资金转移到国外,只待时机一到就择机脚底抹油。如果信息足够透明的话,这些裸官就不可能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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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目惊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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