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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16:04:00 |显示全部楼层
筑城国际花园小区于国家“一价清政策”不顾,依旧我行我素,照收不误。今天早上交房时收取暖气、天然气及闭路电视接口费6993元,并在票据中以相关费用体现。物价局认为“此费用属于补充协议规定费用,阎良区未就此制定文件,参照执行西安市文件”我愕然,协议和合同原来可以凌驾于国家政策之上!!不知道阎良区制定婚姻法没?是否可以以合同约定形式娶两个老婆?请筑城国际花园小区业主团结起来,讨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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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31 15:41:00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懂法,但物价局此举应该属于行政不作为,他们没有维护公权力的威望,是在给共产党、给区政府脸上抹黑。在故意制造党和人民之间的矛盾。是可忍孰不可忍。希望大家顶顶这个帖子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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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的爱国者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1-8-31 21:49: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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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 19:19:00 |显示全部楼层
安市物价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通知
市物发〔 2007 〕 291 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销售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陕价经发 [2007]41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我市商品房销售中有关价格问题的规定通知如下:
  一、实行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根据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费用、市场供求状况,在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基础上,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相关的各项基础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用、代收代缴费用等一次性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销售价格之外收取任何费用,或委托物业企业在交房时收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价外费用。
  二、明确车库 ( 车位 ) 销售价格管理的规定
住宅建筑规划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 ( 车位 ) 价格由开发经营企业自主制定。凡未列入公摊面积,未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 ( 车位 ) ,开发经营企业可以单独对外销售或出租;已列入公摊面积或费用已计入销售价格的车库 ( 车位 ) ,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按规定已将人防工程建设费用列入住房建安成本,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的车库 ( 车位 ) ,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对外销售或出租,其使用权归全体业主。
  三、规范商品房交易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接受委托,面向部分购房者提供专门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经购房人同意,委托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代办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代理买卖费用、代办费用,委托测绘机构进行的房产测绘费用,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谁委托,谁付费,不得强行转嫁给购房人。
  四、建立健全商品房销售价格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陕西省物价局《关于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陕价举发〔 2007 〕 98 号)和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的通知》(市物发 [2005]196 号)的有关规定,做好销售价格"一价清"的明码标价工作,在销售处醒目位置张贴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统一监制的价目表,自觉接受购房人的监督。
  五、加强商品房销售价格政策宣传和监督   
各区县物价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及相关规定,深入宣传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指导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合理定价,加强对开发经营企业制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内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代收费用标准等各种违规行为,将按《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查处。
  六、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制度及车库(车位)销售价格管理规定,自二OO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凡此前,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其销售价格及代收代缴费用按合同约定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的补充通知》
市物发〔2007〕318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现就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内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照市物发〔2007〕291号文件,自主确定商品房销售价格"一价清"时,必须将工程建设中已代垫支付的天然气安装工料费、有线电视安装工料费等,一并计入销售价格,价外不再收取与商品房建设工程相关的任何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大修基金),不属房价的构成内容,不得计入销售价格,由购房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缴纳。
三、商品房转移登记过程中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及由于房屋所有权转移所产生的契税,不计入销售价格,由购房人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按国家相关规定缴纳。
估计阎良所有的楼盘均涉及这个问题,请大家认真看看文件,应该退的钱,咱们必须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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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14:14:00 |显示全部楼层

筑城国际虽然无耻,可没有论坛的疯狗无耻!他们专门攻击个人!因为我说了几句公道话,捅了他们的屁眼,引起他们的不爽,他们就注册几个小号来攻击我。真是癞蛤蟆爬我脚面,不咬人,各应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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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21:30:00 |显示全部楼层
请大家上网看陕西一套9月3日晚上新闻,已经就阎良区一价清问题进行了长达10分钟的曝光,阎良区物价局的女同志也上电视。她应该感谢咱呀,咱让他上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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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3 21:59:00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说我不懂,因为我根本就不懂,国家政策是玩的吗?相信【政府】会给老百姓办实事,做最好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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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00:23:00 |显示全部楼层

叫物业赔钱,太过分了,都是非法的,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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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1-9-4 08:15:00 |显示全部楼层
打击这种行为。业主的钱都用了买马萨拉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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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4 18:33:00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业主大家都来曝光物业和开发商的不合理或不合法行为,普通百姓买房不容易,不要被他们黑心蒙骗了,该退的一定要退,请有关部门严查,换老百姓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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