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45
返回 发新帖 回复

主题

好友

75

积分

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1-10-31 14:51:00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了这篇文章,感觉很有趣,对老先生的论点不敢苟同,只想浅谈一点看法:

 

一、老先生所谓的“阎良某单位” 发布天然气表更换通知我也看到,为尊重老先生起见,暂也附合称为“阎良某单位”。据我所知,这个通知仅代表“阎良某单位”,虽是某一部门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但不能全面代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提及的“管道燃气经营者”,老先生这样讲有混淆视听之嫌。

二、根据国家有关机构对运行超过十年膜式燃气表的监测结果,因膜式燃气表中皮膜老化造成燃气表漏气情况频繁出现,对用户的用气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为了确保安全,才是各地燃气公司更换超期使用燃气表的主要原因。老先生的论点一味的关心“天然气表更换通知”中的费用话题,偏偏忽略了最重要的安全因素,有本末倒置之嫌,也悖当前国家对“以人为本”的提倡。

三、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77-2005)7、2、5、1(a)“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规定,《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煤气(天然气)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失准报废,到期轮换或者周期检查”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表述。“阎良某单位”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表应该是1999年开始安装使用的,2000年起已陆续到期,应该施行更新新表。“阎良某单位”使用的燃气表由单位自行选择供应商,且在2003年该燃气表供应商倒闭,维护升级从此中断,至今都在维持使用,期间表的故障和售气系统等故障无法根本解决,给老百姓正常使用造成很大麻烦。

老先生提及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广东的做法,这些本人无从求证,且不说消息是否准确,但各地方法规都应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就像陕西北部某县实行高中义务教育一样,大家都叫好,为何不在全省推行?

四、产权界定。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 107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说明老先生说的所有权问题只是臆断,没有政策依据。燃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燃气供应的设施设备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统一管理,“阎良某单位”只是因为社会责任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履行专业单位的管理权,而且用户建筑红线以内(除调压箱)的管网维护检修好像从未向用户收费,这部分运营成本本应有产权所属方承担的。

五、收费依据。据了解,“阎良某单位”在这次更换燃气表的工作中进行了补贴。本来每块燃气表价格是398元,用户承担240元,“阎良某单位”补贴50元,燃气公司补贴108元。

大家关注过的另一问题,天然气用户每年12元的费用,规范叫法应该是“调压器维修修护费”,应该是特指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燃气调压器的维修维护费用,人家管理单位是按物价局收费标准执行的,有政策依据。

还有一点,水、电表的安装维修,现实中哪一种是供应单位免费安装维修,又有那个用户可以自行选择表型?供水供电的检修是说停就停,给谁打过招呼?同属社会公共资源,座机、手机每月的座机费大家照交不误,有谁质疑过?难道是大家都习惯了?老先生单单盯着燃气表,不会是和那些公共服务单位有利益关联吧?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不恭之处敬请谅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75

积分

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1-10-31 14:52:00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了这篇文章,感觉很有趣,对老先生的论点不敢苟同,只想浅谈一点看法:

 

一、老先生所谓的“阎良某单位” 发布天然气表更换通知我也看到,为尊重老先生起见,暂也附合称为“阎良某单位”。据我所知,这个通知仅代表“阎良某单位”,虽是某一部门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但不能全面代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提及的“管道燃气经营者”,老先生这样讲有混淆视听之嫌。

二、根据国家有关机构对运行超过十年膜式燃气表的监测结果,因膜式燃气表中皮膜老化造成燃气表漏气情况频繁出现,对用户的用气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为了确保安全,才是各地燃气公司更换超期使用燃气表的主要原因。老先生的论点一味的关心“天然气表更换通知”中的费用话题,偏偏忽略了最重要的安全因素,有本末倒置之嫌,也悖当前国家对“以人为本”的提倡。

三、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77-2005)7、2、5、1(a)“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规定,《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煤气(天然气)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失准报废,到期轮换或者周期检查”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表述。“阎良某单位”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表应该是1999年开始安装使用的,2000年起已陆续到期,应该施行更新新表。“阎良某单位”使用的燃气表由单位自行选择供应商,且在2003年该燃气表供应商倒闭,维护升级从此中断,至今都在维持使用,期间表的故障和售气系统等故障无法根本解决,给老百姓正常使用造成很大麻烦。

老先生提及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广东的做法,这些本人无从求证,且不说消息是否准确,但各地方法规都应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就像陕西北部某县实行高中义务教育一样,大家都叫好,为何不在全省推行?

四、产权界定。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 107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说明老先生说的所有权问题只是臆断,没有政策依据。燃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燃气供应的设施设备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统一管理,“阎良某单位”只是因为社会责任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履行专业单位的管理权,而且用户建筑红线以内(除调压箱)的管网维护检修好像从未向用户收费,这部分运营成本本应有产权所属方承担的。

五、收费依据。据了解,“阎良某单位”在这次更换燃气表的工作中进行了补贴。本来每块燃气表价格是398元,用户承担240元,“阎良某单位”补贴50元,燃气公司补贴108元。

大家关注过的另一问题,天然气用户每年12元的费用,规范叫法应该是“调压器维修修护费”,应该是特指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燃气调压器的维修维护费用,人家管理单位是按物价局收费标准执行的,有政策依据。

还有一点,水、电表的安装维修,现实中哪一种是供应单位免费安装维修,又有那个用户可以自行选择表型?供水供电的检修是说停就停,给谁打过招呼?同属社会公共资源,座机、手机每月的座机费大家照交不误,有谁质疑过?难道是大家都习惯了?老先生单单盯着燃气表,不会是和那些公共服务单位有利益关联吧?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不恭之处敬请谅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75

积分

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1-10-31 14:53:00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了这篇文章,感觉很有趣,对老先生的论点不敢苟同,只想浅谈一点看法:

一、老先生所谓的“阎良某单位” 发布天然气表更换通知我也看到,为尊重老先生起见,暂也附合称为“阎良某单位”。据我所知,这个通知仅代表“阎良某单位”,虽是某一部门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但不能全面代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提及的“管道燃气经营者”,老先生这样讲有混淆视听之嫌。

二、根据国家有关机构对运行超过十年膜式燃气表的监测结果,因膜式燃气表中皮膜老化造成燃气表漏气情况频繁出现,对用户的用气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为了确保安全,才是各地燃气公司更换超期使用燃气表的主要原因。老先生的论点一味的关心“天然气表更换通知”中的费用话题,偏偏忽略了最重要的安全因素,有本末倒置之嫌,也悖当前国家对“以人为本”的提倡。

三、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77-2005)7、2、5、1(a)“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规定,《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煤气(天然气)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失准报废,到期轮换或者周期检查”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表述。“阎良某单位”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表应该是1999年开始安装使用的,2000年起已陆续到期,应该施行更新新表。“阎良某单位”使用的燃气表由单位自行选择供应商,且在2003年该燃气表供应商倒闭,维护升级从此中断,至今都在维持使用,期间表的故障和售气系统等故障无法根本解决,给老百姓正常使用造成很大麻烦。

老先生提及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广东的做法,这些本人无从求证,且不说消息是否准确,但各地方法规都应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就像陕西北部某县实行高中义务教育一样,大家都叫好,为何不在全省推行?

四、产权界定。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 107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说明老先生说的所有权问题只是臆断,没有政策依据。燃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燃气供应的设施设备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统一管理,“阎良某单位”只是因为社会责任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履行专业单位的管理权,而且用户建筑红线以内(除调压箱)的管网维护检修好像从未向用户收费,这部分运营成本本应有产权所属方承担的。

五、收费依据。据了解,“阎良某单位”在这次更换燃气表的工作中进行了补贴。本来每块燃气表价格是398元,用户承担240元,“阎良某单位”补贴50元,燃气公司补贴108元。

大家关注过的另一问题,天然气用户每年12元的费用,规范叫法应该是“调压器维修修护费”,应该是特指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燃气调压器的维修维护费用,人家管理单位是按物价局收费标准执行的,有政策依据。

还有一点,水、电表的安装维修,现实中哪一种是供应单位免费安装维修,又有那个用户可以自行选择表型?供水供电的检修是说停就停,给谁打过招呼?同属社会公共资源,座机、手机每月的座机费大家照交不误,有谁质疑过?难道是大家都习惯了?老先生单单盯着燃气表,不会是和那些公共服务单位有利益关联吧?

以上纯属个人观点,不恭之处敬请谅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137

积分

中级会员

发表于 2011-10-31 15:01:00 |显示全部楼层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11-10-31 18:32:14编辑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404

积分

高级会员

发表于 2011-10-31 23:07:00 |显示全部楼层

....

日凌晨,永城市一液化气加气站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

加气站卸气引发爆炸,2死4伤

30日上午,永城市委外宣办、永城市政府新闻办在政府网上,对该起事件进行了通报。

通报称,昨天凌晨2时30分左右,位于永城市光明路西段的豫东液化气有限公司加气站,在卸液化气过程中发生泄漏,引起爆炸。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4人轻伤。

昨天下午5时许,接受河南商报记者采访时,永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常炳章说,两人是在送至医院后抢救无效身亡的,另外4名伤者,伤势不重,目前没有生命危险。

据介绍,发生爆炸的是一家民营加气站,伤亡人员均系该加气站工作人员,其中加气站老板受伤。目前,加气站老板已被警方控制住。

“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常炳章说,据他初步了解到的情况,当时油罐车正在给加气站卸气,老板、老板的侄子,还有一名司机负责操作,管道突然爆裂起火,几人见势不妙慌忙逃走。

紧接着爆炸发生,加气站西边的一处平房被夷为平地,一栋楼房也受到爆炸冲击,成为危楼。

罐车顶部飞了1500米将两间民房砸塌

接到报警,商丘及永城市消防官兵、永城市公安干警火速赶赴现场,组织灭火,搜救人员。

“在加气站倒塌的平房瓦砾里,消防官兵和民警救出几名受伤人员。”常炳章说,发生事故的加气站位于沱河北岸,地处新老城区交接处,周边一二百米没有其他建筑,所以没有造成其他人员伤亡。

不过,这次事故还是将附近居民吓得不轻。加气站附近一村庄张先生说,一声巨响,将他从梦中惊醒

为了 我的命 我忍了 .我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3758

积分

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1-11-1 01:18:00 |显示全部楼层
政令不通,老毛时代时代是上令下行,现在是各顾各,我捞就是我的,什么法规,什么法令都是放屁,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2502

积分

高级会员

发表于 2011-11-4 10:04:00 |显示全部楼层
抵制非法收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833

积分

高级会员

发表于 2011-11-4 10:17:00 |显示全部楼层
收老百姓的240元应立即退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345
返回 发新帖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陕ICP备19017048号| 手机版| Yanliang.com Inc.  

Copyright © 2001-2012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陕ICP备19017048号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