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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5:17:00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市物价局重申,经营性停车场、汽车修理厂不得接收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的停放。否则,车主有权举报并拒绝缴费,物价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各执法部门可根据实际,就近安排车辆停放,不得超范围、远距离停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停放到其他经营性停车场、汽车修理厂。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执法专用停车场索取好处费、私下提成回扣等。
按照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小车20元/辆/天(客车≤7座,货车≤2吨);大车25元/辆/天(7座<客车≤19座、2吨<货车≤5吨);超大型车30元/辆/天(客车>19座、货车>5吨);摩托车10元/辆/天,含两轮、三轮(人力、动力);电动自行车不带双脚蹬8元/辆/天,带双脚蹬5元/辆/天。收费单位按车辆进入停车场起计时,以天(24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算。



上周末南方周末登载一篇文章对比下看上述法律是否合适:
一位律师的汽车因违章被交警拖车,深圳交警要求他交拖车费,于是引发双方的官司。■深圳的相关条例允许交警收拖车费,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全国人**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向行政相对人收费,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这是一个总的趋势。”2007年8月29日
  因为413元拖吊费和停车费,深圳律师胡国剑陷入了和深圳市罗湖区交警大队的官司纠缠之中。
  2008年6月17日,胡国剑在罗湖区东门南路被拦车例行检查,罗湖区交警发现他的小轿车有三次违章记录,作出了暂时扣留的行政处罚,并开具了缴款通知单。
  根据通知单,胡国剑必须向深圳市建设银行指定账户缴纳“拖吊费”和“停车费”共计413元,才能到指定停车场领车。
  “如果是依法的违章罚款,我也认了,但‘拖车费’是莫名其妙的变相罚款。”在胡国剑看来,这笔费用不应该由车主来承担,而应属交警的执法费用。但为了早点取回轿车,胡还是照交警要求交付了钱。
  交警说收费有法可依
  2009年初,胡国剑以交警大队涉嫌行政违法而把罗湖区交警大队告上了法庭。
  案件的审判并不顺利,胡国剑在罗湖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先后败诉。9月17日他又向深圳市中院提交了申诉申请。
  “法律怎么规定的,我们就怎么执行,怎么会违法呢?”罗湖区交警大队委托代理人莫松坤说。
  在二审的行政判决书中,交警大队称:“我大队查扣上诉人的车辆依法有据,收取费用有法律依据。”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交警大队查扣和收费的法律依据均来自于《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413元的收费标准则来自于深圳市物价局深物价(1998)87号文件。
  “我不是因为这几百块钱,作为一个律师就应该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来维护权益,我在为深圳几十万车主打官司!”胡国剑说。
  是经营性收费还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记者拨打了深圳市物价局的政策咨询热线,接线人员称要备案上交价格处才能给出解答。9月23日,深圳市物价局价格处工作人员给出明确答复:“此种情况下的拖吊费和停车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胡国剑认为,物价局认可了交通管理局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实际上认可了行政机关的经营行为。
  “最重要的是,如果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那么要遵循买卖双方自愿合意的原则,我可以选择接受不接受,我还可以讨价还价。”胡国剑强调。
  交警大队辩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被暂扣车辆
  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车辆拖吊费、停车费。”
  胡国剑则反驳说,在条例中暂扣车辆是定义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的,而行政强制不应收费。他还特地查询了设在建行的缴款账户,账户名为“深圳交通拯救中心”,而这是深圳市**交通警察局的一个下属机构。
  胡国剑据此判断,他所缴纳的413元款项性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深圳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政法学者向记者透露,“如果物价局文件的下发对象为行政机构,从逻辑上讲就是对行政性收费的规定。”
  根据《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收费及其标准要由省级以上价格、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所有收费的标准按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审核,批准的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交警大队只是依据深圳市物价局的87号文件,而这份文件到现在也没有向社会公布。”胡国剑说。
  警察拘人总不能收手铐费吧
  全国人**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说:“行政强制法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目前行政强制法草案正在向社会征集意见,行政强制措施不能向行政相对人收费,产生的费用应该由行政机关来承担,这是一个总的趋势。”张世诚明确表示。
  胡国剑打了个比方,“如同警察拘留违法人一样,总不能收取当事人询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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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5 16:43: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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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08:03:00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在弄出一个我爸是李刚的笑话!

我发帖子的目的,是非常疑惑,弘德汽修厂的收费有没有什么猫腻!

而在帖子发出后政府机关就及时的做出的回复,O(∩_∩)O谢谢!

弘德汽修厂的收费行为与我们人民的交警大队无关,我很感到高兴,我愤慨的是弘德汽修厂的工作人员,明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可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还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在论坛上为自己苍白的理由在辩解,每个公民都有言论的自由,每个公民都有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的理由,但是错了,就要勇敢的承认错误,不要认为老板由什么后台就可以不顾他人,践踏他人的权益,强奸民意,纳税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都应该尽到的义务,不是别人要索取,才给人家,照章收费,不是有了收费许可证就可以乱收费,那你有了驾驶证是不是就可以闯红灯,不按交规行驶呢?不要在弄出一个我爸是李刚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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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08:07: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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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10:25:00 |显示全部楼层
 

     阎良区弘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阎良区恒达汽车修理厂是阎良区物价局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他们均具有阎良区物价局颁发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收费是企业的经营性行为,与交警大队没有关系。关于收费票据问题,当事人有权利要求收费方出具正式票据,如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可以向物价管理部门投诉。


物价局批的就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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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6 10:42: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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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7 18:06: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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