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西安市阎良区物价区阎物函[2011]2号《西安市阎良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
西安市阎良区物价局
阎物函[2011]2号
西安市阎良区物价局
关于调整我区集中供热价格的复函
西安市阎良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
你局上报区政府《关于调整集中供热价格的请示》(阎建字[2011]17号), 经区政府批转收悉。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我区冬季采暖正常有序,经区政府同意、西安市物价局批复(《西安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阎良区集中供热价格的批复》市物发[2011]199号),现就调整我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热用户性质不同,居民用热终端供热价格5.25元/月·平方米,即21元/月·采暖季;非居民用热终端供热销售价格7.5元/月·平方米,即30元/月·采暖季。
二、符合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的热用户,基本热价按总热价的30%执行,计量热价按总热价的70%执行,即:居民用热终端用户基本热费1.575元/月·平方米(含6.3元/月·采暖季),计量热价每千瓦时0.12元。
三、集中供热的低保户用热价格不做调整,即4.5元/月·平方米。
四、你局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我区热价调整平稳出台。
此价格自2011年11月15日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主题词:物价 调整 供热价格 复函
抄送:区政府办,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市物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