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良区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阎作风办发[2012]2号
阎良区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春节期间我区公车管理和使用情况的检查通报。
各党(工)委、党组,直属总支、支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了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坚决遏制违反规定管理和使用公务车辆的现象,区“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月初对春节期间我区公务车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基本情况
从检查的整体情况来看,大部分单位能够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干部值班和公务用车安排,加强对公务车辆的管理,严格遵守节日期间公务车辆管理和使用的各项规定。但仍有部分单位和个人,无视公务车辆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存在公车私用现象。
二、处理情况
经区“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出如下处理:
1. 对在检查中发现存在公车私用现象的陕A·0C609、陕A·J0837所属单位区物价局、区综治办和违反规定租用社会车辆的陕A·0F560、陕A·GG058租用单位区粮食局和关山镇政府,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乘用人在单位内部做出检查。
2. 陕A0C609、陕A·J0837牌照车辆在春节期间因私使用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乘用人支付。
3. 按照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责令区粮食局和关山镇政府在通报发出之日起7天内对租用车辆进行清理退回,清退情况报区“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引以为戒,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增强对公务车辆严格管理的意识,细化完善相关制度,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各部门、各单位,尤其是被通报单位,要对本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