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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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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6 15:41:00 |显示全部楼层
<p>&nbsp;&nbsp;&nbsp; 依据公安部第123号令第五章第二节审验规定: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因近期网络升级审验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未到位,暂不能办理审验。请不要忙于领体检表去体检。请耐心等待通知。</p> <p>&nbsp;&nbsp;&nbsp; 根据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对于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驾驶人,车辆管理所办理审验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p> <p>&nbsp;&nbsp;&nbsp;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教育的凭证、《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表》和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需审核身份证明。通过计算及管理系统核查申请人不具有记满12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以及被扣押、扣留、暂扣、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受理申请,录入相关信息,收存相关资料,出具审验证明。</p> <p>&nbsp;&nbsp;&nbsp; (二)档案管理岗位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接受教育的凭证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请表》原件,在下一次接受审验的日期结束后销毁。</p> <p>&nbsp;&nbsp;&nbsp; 第二十九条车辆管理所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流程和具体事项为:</p> <p>&nbsp;&nbsp;&nbsp; (一)受理岗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核查不具有记满12分以及注销、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出具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回执。</p> <p>&nbsp;&nbsp;&nbsp;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管理系统信息,复核、整理资料。收存《身体条件证明》原件,在下一次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日期结束后销毁。</p> <p>&nbs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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