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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7:31:03 |显示全部楼层

汉中某通信器材公司业务员崔某,为了给父亲看病,挪用单位资金37000元。近日,汉台区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缓刑。

崔某在汉中某通信器材公司工作,任业务员,负责片区手机销售及收取贷款工作。2008年1月至2009年3月期间,崔某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客户现金贷款后只将部分交回公司的方式,挪用公司货款共计37000元,挪用的这些资金都被崔某用于支付其父亲的住院费。2010年11月5日通信公司发现报案后,崔某先后分2次将挪用款项退还。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利用销售手机的职务便利,将共计37000元的手机销售资金挪用,供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


鉴于其犯罪所获资金为给父亲看病,并归还了所挪用资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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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9 14:28:39 |显示全部楼层
妈呀三万元就判10年,他也是救父心切,法官不能只看法律,不看道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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