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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08:13:54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在路上跑发现阎良的电动汽车越来越泛滥,无牌无照,光天化日在交警的眼皮底下来来往往,速度丝毫不亚于燃油小车。我想问的是这样吨位的车辆高速运行一旦发上意外是不是能确保他人安全?如果不安全的话,造成他人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如何认定?按照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这种车辆肯定不能购买交通保险,没有保险如果车主承担不起巨额赔款的话是不是政府部门应承担管理不严的连带责任?无牌无证车辆肇事逃逸的概率会成倍加大,如果出现肇事逃逸追查无果的情况,是不是还得追究政府部门管理不严的连带责任?
如果政府部门不能阻止电动汽车的发展趋势,那么能不能给他一个合法的身份,让他也能纳入到管理范围?这不是为了保护电动汽车主的利益,而是政府有责任给那些潜在的被伤害对象设立一个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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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1:19:27 |显示全部楼层
       现行国家规定不允许上路行驶!(个别品牌国家允许上牌除外)。阎良交警大队多次查扣此类车辆,并且在《华商报》报道过!阎良也有许多人因为被商家误导购买此类车的,事后都后悔不已,其中一位老人,发生交通事故付出惨重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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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1:39:41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交警大队耐心解释,不过最近这种违法行为死灰复燃,还请加大打击力度。同时是否可以致函质监、工商管理部门联合查处这些欺诈百姓的黑心商家,这种东西流入社会对社会安全产生巨大隐患的后果是显而易见,政府部门有职责把这些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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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队已经安排干警日常工作中查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2-16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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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6 16:38:20 |显示全部楼层
ykf 发表于 2013-12-16 11:39
谢谢交警大队耐心解释,不过最近这种违法行为死灰复燃,还请加大打击力度。同时是否可以致函质监、工商管理 ...

交警大队已经安排干警日常工作中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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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7 13:44:51 |显示全部楼层
要在生产环节堵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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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1:05:28 |显示全部楼层
近期,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又有购买电动汽车的,交警大队再次提醒,切勿上当,请勿随意听信商家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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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8 16:50:11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 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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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电动车非法销售的问题上,工商局和质监局是不是渎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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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9 00:39:21 |显示全部楼层
基本上是老大爷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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