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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8 22:32:00 |显示全部楼层
西安一家餐馆因搭售一次性餐具被处罚1000元


      因搭售一次性餐具,西安一家餐馆被处罚1000元。这是25日西安市工商局曲江新区分局办结的一起“消毒餐具另行付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在西安市尚属首例。
      近日,有媒体报道西安大雁塔南广场附近一商场内一家餐饮店,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搭售一次性餐筷。随后,西安市工商局曲江新区分局就这一问题开始调查取证,查实当事餐饮店在没有提供免费筷子、也没有告知消费者使用一次性消毒筷子要收取一元工本费的情况下,在消费者就餐后加收其使用一次性消毒筷子工本费一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商部门责令该餐饮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的罚款。
      据了解,搭售一次性餐筷、收取包间费、不能自带酒水等“霸王条款”,在法律上只明确了其经营行为的违法定性,在处罚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工商部门以前难以做出实质性处罚。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霸王条款”的司法解释,国家工商总局、陕西省工商局、西安市工商局也相继安排部署了利用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权益专项整治,同时根据《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行服务、强行销售的,处以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记者姜辰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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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0 10:40:46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行服务、强行销售的,处以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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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31 16:04:45 |显示全部楼层
哎~~~国人生存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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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8 15:51:04 |显示全部楼层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行服务、强行销售的,处以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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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行服务、强行销售的,处以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4-5-26 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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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8 16:38:08 |显示全部楼层
阎良区的呢?咋没有人查?我昨天在老味家饭还用了,不用吃不了米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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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6 20:33:28 |显示全部楼层
成吉思汗 发表于 2014-4-8 15:51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行服务、强行销 ...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行服务、强行销售的,处以警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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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23 15:32:33 |显示全部楼层
那阎良各个餐馆收取带塑料包装的餐具,每套1元,算不算搭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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