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5日下午,公安阎良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人民路五区十字执勤时,查获王某某(女,30岁,陕西渭南人)驾驶的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车上乘坐11名小学生,涉嫌非法营运,交警大队随即扣留该车。经初步调查,乘坐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的学生是阎良二小学生,目前,违法人王某受到了相应的处罚,类似违法交警大队多次查扣。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辖区交通管理工作实际,交警大队认为中、小学生乘坐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存在如下交通安全隐患: 一是驾驶员不具备营运从业资质,没有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安全意识淡薄,容易发生人为的交通事故。 二是车辆状况差,绝大多数属国家明令禁止上路的车辆。有的车辆即将报废,不能进行正常的保养和维修,容易发生机械事故。 三是驾驶“黑车”的人员复杂,极易发生偷盗、抢劫、打架、调换假钞、酒后闹事等治安案件,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 四是为争客、抢客、躲避运政和交警部门的检查,驾驶人经常违规超速行驶,超员载客,分散驾驶精力,疲劳开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五是没有车辆保险手续,一旦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车主没有能力赔付,无钱看病治疗,甚至弃车逃逸,乘客的生命财产得不到保证,吃苦和倒霉的往往是乘客。 为了切实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工作,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针对辖区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拉运学生现象,交警大队建议: 一是要督促辖区各中、小学校特别是阎良二小等小学校,要坚决杜绝中、小学生乘坐非法营运电动三轮车现象发生。 二是要通过辖区各中、小学校和家长,教育学生充分认识这类行为的严重危害性,更不要乘坐这类电动三轮车。 三是要求学校对所有托管学生的“小饭桌”进行仔细排查,杜绝“小饭桌”经营者使用电动三轮车接送学生现象发生。 公安阎良分局交警大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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