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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21:34:00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房管处颁发房产证,除过手续完备以外,还要夫妻双方都到场才能颁发房产证,即使按照购房合同的姓名办理房产证也不行,理由是怕发生财产纠纷。那么如果该户有八名成年人,房管处是不是还要给人家开家庭会议?财产纠纷的裁定机关是人民法院,法院裁定房产纠纷的依据基本和房产证的姓名无关。房管处何必代人执法?有滥用职权自提门槛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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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0 23:12:00 |显示全部楼层

因为房子的办证及出售有很多官司和纠纷了。

房子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单方面处置是不对的。房管部门让夫妻同时到场,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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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2 21:40:00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user="冰山来客"]

因为房子的办证及出售有很多官司和纠纷了。

房子是夫妻共有的财产,单方面处置是不对的。房管部门让夫妻同时到场,没有问题。

[/quote]
房产证上的名字并不能证明这处房产是某一个人的财产。不管证件名是谁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叫双方到场有什么意义?另外,如果一户人没有分家,父母和儿子媳妇共同生活,那这处房产就是四人的共同财产。办证还要证明他们家是不是分家了?如果这都有理了,以此类推,办理户口本是不是也要夫妻同时到场?给子女报户口是不是也要夫妻都到场?因为法律规定子女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你家要是买一个灯泡,开票时也要夫妻到场证明这是共同财产?人家申办一个房产证,怎么就成了单方面处置房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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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1 22:48: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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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12 12:29:00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有什么不好的呀,若夫妻一方百年以后,房子不用过户,现在麻烦了,以后不用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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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吧吗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0-2-12 23:13: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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