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过程中感受到的问题ffice ffice"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我们到西安市阎良区地方税务局缴纳该项基金,在缴纳过程中,我们感到,不是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尽义务人的一种责任,而在被一种权力的强制、压迫,被强取豪夺了一把,在此之后,我们认真的学习了国家的政策法规,参阅调研了大量的资料,颇有感受,谈出来,请大家评论一下----------。 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证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各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其地方税务部门按属地原则征收”的规定,没有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应该按照政策规定到税务机关缴纳残疾人保障金后,就应视其履行了企业缴纳残疾人保障金的义务,企业与残联不发生任何关系。 可是在西安地区,企业却要接受残联一个社会团体组织的年审?这确实是一件怪事,残联与工会、妇联、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同属国务院领导下的群众团体组织,从法律上讲,根本就没有司法行政权,凭什么对企业进行年检?文件规定的由残联年审是指已经安置残疾人或者安置残疾人没有达到规定的标准的企业,需经过残联审核认定。从文件的文字上,我们可以理解为残联对已经安置残疾人的企业的真实性具有审核权利,残联的这种审核权利,是建立在审核企业安置残疾人的真实性上的,是一种保证企业在没有安置残疾人,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政策全额交保证金的监督权限。但是对没有安置残疾人,全额缴纳保障金的企业,残联作为一个社会团体,就没有任何对企业进行审核的行政权利,起码法律没有赋予一个群众团体组织对企业实施年审的行政权,我们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都找不出一个群众团体组织对企业实施年审的行政权的明确规定,可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他就出现了,实在荒唐。 提个问题: 残疾人需要社会关爱,用此法保障,妇女儿童是否就不需要社会关爱?能否也用此法收缴保障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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