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club.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586094 都是猫眼看人的帖子,写的不错,分享一下 文章太长看一段,全文自己从链接看,另外有耐性的把文章发到这里,让大家也分享一下 我们385名“顶岗职工”是1998年辽宁凌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钢)执行国家下岗减员增效政策时的约2000名下岗职工的一部分。在经过当时的凌钢再就业培训中心培训后又陆续地回到凌钢的主营业务岗位工作至今,但凌钢并没有为我们办理返岗手续,并在2002年凌钢持续多年盈利,股票上市,企业生产经营很好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欺诈,协迫的手段与我们这部分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买断”工龄下岗,将我们分流到“凌源钢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达公司),但在我们与凌钢解除长期劳动合同后,我们并没有与凌钢进行实际的工作交接,仍在凌钢主营业务岗位工作,由钢达公司支付工资,但工资待遇却明显低于凌钢同岗位职工,凌钢解释这种用工方式为“劳务派遣”。我们最后一次的劳务派遣合同是2006年7月1日与钢达公司子公司辽宁凌源钢达集团劳动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达劳服公司)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三年,终止日期为2009年6月30日。 2007年底,凌钢与钢达公司领导层之间进行恶意沟通,意图将我们与凌钢的用工关系由连续多年的“ 劳务派遣”转为“劳务承包”,切断我们与凌钢的直接用工关系,以规避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为此,钢达公司又注册了一个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钢达公司子公司辽宁凌源钢达集团朝阳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达劳务公司),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凌钢的这个意图在2007年没有运作成功。 进入2008年,凌钢不顾《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适应生产需要为由,把我们分散在凌钢十个生产厂的约7000个工作岗位中的385名“顶岗职工”的工作岗位分布归结到几个承包区域,以“劳务承包”的形式派发给钢达劳务公司。凌钢的生产工艺绝大部分是流水线生产作业,凌钢不惜将流水生产线硬性提出几段以以“劳务承包”的形式派发给钢达劳务公司,且这种承包只是流水生产线上劳动力的承包。我们认为凌钢的这种做法不仅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凌钢在逃避企业本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凌钢在规避《劳动合同法》。凌钢害怕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出台后,我们这些劳务派遣者与凌钢有事实的劳动关系而要求与凌钢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上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与中国人大法工委协调后已经对《劳动合同法》。中第六十六条有明确的解释,“临时性岗位是指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岗位。辅助性岗位是指保安、保洁等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是指因原岗位员工请家,在此期间无法上岗,需要他人临时顶替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在上述岗位以外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都将被视为直接用工,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我们的疑问是既然《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就必须要执行。就是企业不执行也不能采取违法的规避手段呀! 劳务派遣是通过三方主体(用人单位、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分别签订两份合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来实现的。 请问在劳务派遣者极力反对的情况下,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恶意串通后,将劳务派遣协议终止,而签定劳务承包合同,请问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变更的合同是否可定性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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