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好友

88

积分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09-3-18 20:05:00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关于成本和费用的扣除问题。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是指开发产品完工前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及其他费用等。”可见,无论大配套还是小配套,只要是房屋建成前已发生的费用,就应当已进入了开发成本,不能重复收取。《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因此,房屋附属设施以及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建造、安装费用属于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已进入开发成本,不能重复收取。

为什么阎良还在收取这项费用?

难道阎良的监督部门都不知道这样的情况?

难道这就是阎良房地产的潜规则?

难道现在的天不是共产党的天了?

难道就没一个领导过问下这事?

难道就这样纵容黑心的开发商榨取我们的血汗钱?

还让不让老百姓活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py491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3-18 21:02:00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159

积分

中级会员

发表于 2009-3-18 23:31:00 |显示全部楼层
好帖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75

积分

注册会员

发表于 2009-3-21 18:34:00 |显示全部楼层

成本,谁说的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177

积分

中级会员

发表于 2009-3-21 19:53:00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向12315投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126

积分

中级会员

发表于 2009-3-24 01:33:00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让贴沉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117

积分

中级会员

发表于 2009-3-29 12:22:00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建设部门应该给大家公告一个房价计算公式,逆制一下1房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主题

好友

0

积分

禁止访问

发表于 2009-3-29 15:00:00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陕ICP备19017048号| 手机版| Yanliang.com Inc.  

Copyright © 2001-2012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Discuz! X3.2( 陕ICP备19017048号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