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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辖县、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 企业和其它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经职代会通过,报房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如果大家注意相关文件的表述,都会发现其中有某一条类似上段的内容。 按照现有政策,一个企业如果特别想给职工发这个钱,又有这笔钱发,他就可以自己拿一个方案出来,然后提交给职代会审批,审批通过,在主管部门备案,就可以发。但是,如果企业认为没有这笔钱,或者当地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收入、房价等)不需要企业发,企业就可以不做这个方案,也不发这笔钱。至于说当地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怎么推断出该不该发,那是另一个判断的问题。 对于西飞来说,这里首先一个最后要阎良区有相应政策,然后在此基础上呢,企业可以自己考虑有无必要发,若认为必要则拿一个方案给职代会表决。 总之,目前尚无必须发的说法,虽然郁闷,又能如何呢?话说的直白点:为什么国家要规定企业可以自己制定方案而不是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一样?这个意思其实够明确的了。 至于西飞该不该发,作为职工,我一点不讨厌收入更多一点,我认为他该发,不过实在没什么可以吵的,发发请愿帖足矣。西飞报说什么房价收入比才0.96,我觉得不实在,不过要说6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的总价,应该超不过西飞双职工家庭年总收入的4倍,大家以为呢?至于我们根本没有这样的房子买,唉,你觉得那是西飞能决定的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