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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发表于 2014-1-3 20:20:11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身份证于2013年12月20日丢失。姓名,陈鸿顺。号码,622821198402022050。自声明后,由此产生非法后果与本人无关!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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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3 22:52:42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在正规报纸上声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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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4-1-5 10:36:38 |显示全部楼层
身份证丢失不用挂失,因为使用身份证的场合必须本人到场,有关单位应尽到核对持证人的义务,因有关单位的失误造成的损失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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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发表于 2014-1-29 12:32:09 |显示全部楼层
身份证丢失在这里声明是没有用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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