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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7 11:24:12 |显示全部楼层
12月15日下午,公安阎良分局对醉酒驾驶的韩某某执行逮捕。
案件经过:10月22日1时30分许,韩某某(男,44岁,陕西省三原县人)酒后驾驶牌号为陕BBG3XX二轮摩托车,沿郑赵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天然气十字南200米处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后冲入路中绿化带,致韩某某受伤,造成自身交通事故。接警后,经检测韩某某血醇浓度为231.99mg/100ml,属醉酒驾驶,该韩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12月15日,区人民法院对该韩判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目前,现该韩被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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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7 11:29:26 |显示全部楼层
对该韩执行逮捕.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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