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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 06:47:52 |显示全部楼层
园林绿化是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创造和谐宜居环境的重要内容。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决定》审议意见的报告获大会表决通过,将于近日实施。
  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
  为保证城市宜居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国家、省对各类规划建设用地、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作出了硬性要求。
  根据《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海口市新建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此外,《条例》还明确规定,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建设绿荫停车场,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
  在树木晾晒衣物最高罚300元
  违反《条例》的行为,处罚将更严厉。《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绿化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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