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冈仁波齐的解释的看法
1. 老先生所谓的“阎良某单位” 发布天然气表更换通知我也看到,为尊重老先生起见,暂也附合称为“阎良某单位”。据我所知,这个通知仅代表“阎良某单位”,虽是某一部门正常的经营管理行为,但不能全面代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提及的“管道燃气经营者”,老先生这样讲有混淆视听之嫌。
回应: 这个通知仅代表“阎良某单位”但不能全面代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提及的“管道燃气经营者.我本不想说,但现在不的不说了: 用户的合同单位是区天然气公司,发通知的主体应该是区天然气公司而不是阎良某单位.就是上升到法律层面上也轮不到阎良某单位. 阎良某单位只不过受区天然气公司委托进行阎良某单位家属区域内的维护而已.与用户没有什么合同关系.结论: 阎良某单位没有给天然气用户发通知的权利
2. 根据国家有关机构对运行超过十年膜式燃气表的监测结果,因膜式燃气表中皮膜老化造成燃气表漏气情况频繁出现,对用户的用气安全带来较大隐患,为了确保安全,才是各地燃气公司更换超期使用燃气表的主要原因。老先生的论点一味的关心“天然气表更换通知”中的费用话题,偏偏忽略了最重要的安全因素,有本末倒置之嫌,也悖当前国家对“以人为本”的提倡。
回应: 保证供气的安全是管道燃气经营者应该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的义务.与国家对“以人为本”的提倡没有任何逻辑上的关系.正因为有较大隐患,为了确保安全,及时更换天然气表是国家的规定,没有任何问题.但问题是谁更换的问题,第2条与费用没有逻辑上的关系
3.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577-2005)7、2、5、1(a)“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规定,《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煤气(天然气)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失准报废,到期轮换或者周期检查”等,对此都有明确的表述。“阎良某单位”居民用户使用的燃气表应该是1999年开始安装使用的,2000年起已陆续到期,应该施行更新新表。“阎良某单位”使用的燃气表由单位自行选择供应商,且在2003年该燃气表供应商倒闭,维护升级从此中断,至今都在维持使用,期间表的故障和售气系统等故障无法根本解决,给老百姓正常使用造成很大麻烦。
回应: 本条只是解释了为什么更换,与第2条一样只是更换天然气表的原因.与更换的费用谁承担没有任何关系.且天然气表的维护本身就应有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维护, 燃气表供应商与管道燃气经营者有合同关系,但不涉及第三者的权利. 故障无法根本解决,给老百姓正常使用造成很大麻烦。谁的责任?
老先生提及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广东的做法,这些本人无从求证,且不说消息是否准确,但各地方法规都应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就像陕西北部某县实行高中义务教育一样,大家都叫好,为何不在全省推行?
回应: 我不知道现在是不是信息时代\知识时代, 无从求证?什么事情无从求证,不会上网?还是不会电话联系? 只不过是官僚作风罢了.国家只是规定了九年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可以高标准但不能低于国家标准.你可以5年更换天然气表但不更超过10年更换.
4. 产权界定。依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价管调发[2002] 107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说明老先生说的所有权问题只是臆断,没有政策依据。燃气属于易燃易爆气体,燃气供应的设施设备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业单位实施统一管理,“阎良某单位”只是因为社会责任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履行专业单位的管理权,而且用户建筑红线以内(除调压箱)的管网维护检修好像从未向用户收费,这部分运营成本本应有产权所属方承担的。
回应:首先明确一点,我国法律效力大于条例,上级条例效力大于地方条例.国务院的规定不如陕西省的规定?国家部委的解释低不过地方部门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