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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2:59:00 |显示全部楼层

处理部门:  区物价局   返回列表  
姓    名:  阎良居民 信件编号:  ZXTS16293861472
写信时间:  2011-11-09 回复时间:  2011-11-14
来信标题:  阎良区弘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对事故车辆一天贰拾元的停车收费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
来信内容:      阎良区弘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对事故车辆一天贰拾元的停车收费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也没用正式票据,只是收款收据,而且其收费工作人员大言不惭的说,只要推进这个院,就是这些钱。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规定,经营性停车场、汽车修理厂不得接收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的停放。否则,车主有权举报并拒绝缴费,物价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各执法部门可根据实际,就近安排车辆停放,不得超范围、远距离停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停放到其他经营性停车场、汽车修理厂。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执法专用停车场索取好处费、私下提成回扣等。
       按照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小车20元/辆/天(客车≤7座,货车≤2吨);大车25元/辆/天(7座<客车≤19座、2吨<货车≤5吨);超大型车30元/辆/天(客车>19座、货车>5吨);摩托车10元/辆/天,含两轮、三轮(人力、动力);电动自行车不带双脚蹬8元/辆/天,带双脚蹬5元/辆/天。收费单位按车辆进入停车场起计时,以天(24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算。


    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严查这种行为,希望政府督促税务部门对这种偷税行为严查,也希望政府的公众舆论平台不要将投诉撤换,我会用截图保存。还老百姓一个公正!
 
回复标题:  关于“阎良区弘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对事故车辆一天贰拾元的停车收费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信件回复
回复内容: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区物价局进行了落实,经查阅相关资料,阎良区弘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停车场属于阎良区交警大队指定的执法专用停车场,具体证明可来区物价局进行查询。联系电话:8620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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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4:02: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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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15:50:00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在拿自己的手在打自己的脸!

     西安市物价局有明文规定: 根据西安市物价局规定,经营性停车场、汽车修理厂不得接收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的停放。否则,车主有权举报并拒绝缴费,物价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各执法部门可根据实际,就近安排车辆停放,不得超范围、远距离停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执法滞留、暂扣、扣押车辆停放到其他经营性停车场、汽车修理厂。执法单位、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执法专用停车场索取好处费、私下提成回扣等。
   按照执法专用停车场收费标准,小车20元/辆/天(客车≤7座,货车≤2吨);大车25元/辆/天(7座<客车≤19座、2吨<货车≤5吨);超大型车30元/辆/天(客车>19座、货车>5吨);摩托车10元/辆/天,含两轮、三轮(人力、动力);电动自行车不带双脚蹬8元/辆/天,带双脚蹬5元/辆/天。收费单位按车辆进入停车场起计时,以天(24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24小时的按24小时计算。

    我赞成楼主的做法,对于物价局这种不负责任的解释,鄙视。论坛中发出的帖子,交警队已经做出了明确回答: 阎良区弘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和阎良区恒达汽车修理厂是阎良区物价局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他们均具有阎良区物价局颁发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收费是企业的经营性行为,与交警大队没有关系。关于收费票据问题,当事人有权利要求收费方出具正式票据,如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可以向物价管理部门投诉。

     说明了交警队与收费就没有关系,从帖子中可以看出阎良区弘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收费是错误的,如果帖子中收款收据是真实的,那么 阎良区弘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就不仅仅是收费上的错误,而且也在偷税漏税,也许 阎良区弘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上面有人,就敢乱收费,就敢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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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22:09:00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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