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陕西省人民政府“审批土地件”显示:用地的审批同意日期为2011年12月31日,但土地被征208万元收款收据的开具日期却为2011年11月16日。另据三原官方回应:龙东村75亩地块在2012年6月13日按法定程序挂牌出让,供地批文已发,土地证正在公示,10月1日公示期满。
“为什么省政府在2011年12月31日才批复用地,而征地费用在之前就已支付?用地都还没批下来,龙东村何以在2011年6月就召开村民代表会,通报征地情况?6月13日才进行的‘招拍挂’,企业又何以早在5月份就进入场地开始事实施工?”
更令人不解的是,从镇领导口中告知村民的“零地价”,到以“每亩2.76万元”开具的征地款收据,再到其后,征地付款票据都已开出,却又横空冒出“招拍挂”——这一连串的疑问,至今没有任何人给村民一个合理的解释。
记者翻阅三原县人民政府在2012年8月7日的“审批土地件”,看到:咸阳伊利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在“接此批文后,15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而在判定12名村民刑事犯罪的“判决书”中,详尽附有“省政府批复”、“县国土资源局证明”等作为证据,惟独没有出现相关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无论如何,可以肯定的事实是:在进入龙东村农田施工时,“咸阳伊利”尚未取得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到底是谁在侵权?
“持有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无证施工显属违法。有法律界人士据此分析,该违法行为产生的另一法律关系即为“侵权”,侵犯了龙东村农民的土地使用权。
退休法官温泉河认为:所谓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即该财物具有合法性。“就本案而言,施工方的简易房虽属其合法财物,但是该房搭错了地方。搭建在他人耕地里,即失去了合法性,成为侵权的载体。”
温泉河举例说明——试想,将所谓合法简易房搭建在城市广场,能不被拆除吗?公共场所尚不能搭建,在他人私地就更不用说了。主观方面,龙东村村民不存在毁坏财物的故意,其行为目的在于清除自己耕地里的非法建筑物,阻止侵权的维权行为,而不是侵犯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因此,施工方侵权在先,龙东村村民维权在后。“法院方面只说简易房是咸阳伊利乳业公司的合法财产,不谈其财物放置在错误的地方,将此事件的前因与后果割裂开来,是对法律的曲解和误读。”
针对这一事件,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贺乐民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三原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为明显违法,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土地征收:
一要发布征地广告;二要组织勘测定界;三要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四要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六要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七要编制土地征收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八要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示;九,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等足额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
“只有严格履行以上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才能移交土地。”这一事件中,三原县国土资源局多个环节和程序违法,导致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集体整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经营权被非法侵占。
同时,此宗用地中的招拍挂显见也只是形式。
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2条第四项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拟定相关方案报批,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作为土地使用者,还必须申请土地登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能最终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
贺乐民教授说,“没有完善土地手续,这块地的产权就没有完成转移。”所以,农民在自己耕种的土地上,推倒侵占自己农田的非法建筑物,实质上是一种自力救济的排除伤害、恢复原状的合法行为。
早已荒芜的75亩土地,在隆冬的寒风中更显萧瑟。为了这块土地遭受刑事处罚的12名龙东村民,正和他们的乡亲们一起,翘首企盼上诉结果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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