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陕西讯 又是新的一年,家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乔家村乔西组村民朱女士和丈夫向本网反映称:二人一直为几年前的一场官司揪心,阎良区人民法院对自己的租赁纠纷案早已判决,且已做了执行笔录,被告也同意赔偿自己的损失还拿出了具体赔偿方案,然而阎良区人民法院却一直没有予以执行.由于其他原因朱女士委托其哥朱天命在法院催办此案,并向法院提交了委托书。
据委托人朱天命讲: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他本人及其妹多次去执行法官办公室和几十次的电话了解执行情况及催办(有通迅记录),执行法官每次讲执行有困难,法院车辆不足,找不到被告等原因为由推脱。在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一个月左右执行法官在办公室还对他讲春节前要将被告予以拘留催办,但一次也没有执行,2012年5月份他又电话催办此案,执行法官讲六月底一定给你一个滿意的结果,直到七月中下旬他电话联系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却对他讲确实没办法,只是让自己等等再说,也不知让等到什么时候,更不知法官的讲话有何信誉。对其中的原由朱女士和丈夫及委托人朱天命表示质疑,只能将该执行法官的形象和受贿,等其他问题联想起来。
在判决书上记者看到事情的起因和判决结果。2009年10月7日原告朱女士将自己的比亚迪轿车(车牌号为:陕A0G566)租赁给被告王晓鹏,该王系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康村村四组村民,双方当时签订了无期限租车协议,每天租赁费用为180元,直至将车归还为止。合同约定,如果在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朱女士协商解决,并承担车辆出现的有关费用。2009年10月中旬,被告王晓鹏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一直未返还原告朱女士被迫诉诸阎良区人民法院。
2010年6月21日阎良区人民法院第(2010)阎民二初字第272号判决书判决:1、被告王晓鹏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返还原告所有的陕A0G566比亚迪车一辆。2、被告王晓鹏于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付给原告租赁费39200元(2009年10月7日至2010年6月7日租赁费)。如未履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因被告不能履行法院判决,原告朱女士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记者看到,2010年10月20日法院的执行笔录,执行人为:代发振邵宁二人,原告和被告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被告王晓鹏同意一次赔偿原告朱女士人民币7万元,这7万元分别于2010年10月底先付1万元、11月底付4万元、12月底付2万元,付完后原告朱女士将车手续给被告王晓鹏,如果不能按期付完被告同意付8万元。
一场官司看似就这样圆满结束了,而且双方均没有异议。接下来的日子里朱女士和丈夫等待的是法院执行结果,时间却一年又一年的过去,在对该案催促下,阎良区法院执行法官代发振答复是再等等,这一等就是2年多。
另据委托人朱天命向记者反映称:该案的执行法官代发振和被告王晓鹏是邻村人,据说还有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是导致案件至今未解决的主要原因。被告王晓鹏家庭条件还可以,也不是没钱及财产被执行,到底其中存在某种原因无法谈起,同时对该案执行难表示疑惑。人民法官为人民,原告朱女士及委托人朱天命认为,不是法院执行不了而是法院把私大于了法。
针对朱女士和其丈夫以及委托人朱天命反映的情况,2013年1月8日中国网记者来到阎良区人民法院,在阎良区人民法院办公室记者向该负责人讲明来访事由,在该负责人的联系下记者见到民事庭的校厅长(音)。据校厅长讲:该案到底是什么原因这么长时间没有执行他也不清楚,因该案的执行法官代发振不在单位,无法了解事情真相,等他把事情了解清楚后再给记者答复。对于此案几年没有予以执行,同时也没有对被告采取任何措施的原因,截止记者组稿也没有得到阎良区人民法院就该案的任何答复。
针对该案的具体原由,本网将持续予以关注报道。(中国网 马新虎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