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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7: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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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撞了白撞”的文字,人们一定会自然而然地想起十几年前,发源于沈阳的那场交通管理风暴。
相当长时期内,我国的交通事故处理,特别是对死伤一方当事人的处理,在“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前提下,要给予行人相当的优惠,尤其是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死亡的事故中更是如此。行人家属会理直气壮地说:“人都死了,你还有什么说的?”而机动车驾驶人面对这样的质问,特别是面对事故现场,似乎也承认自己就是“杀害”这个行人的凶手,从而服服帖帖地接受处罚,赔偿对方数目不菲的经济损失。这种单为照顾“弱势”群体的处理方式,延续了多年。殊不知,这种处理交通事故的做法,是不公平和不合法的。
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首要的也是根本的环节,是明确责任。将肇事双方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依照相关法律具体明确后,在双方对所应负责任均无异议的前提下,由交管部门实施裁决,认定并督促执行,本是再普遍不过的事。但事实上,却并没有这么的简单办理,以至多方交通参与者特别是行人,违规行为日益严重,甚至愈演愈烈,形成连红绿灯都不屑一顾的“中国式过马路”现象。一定程度上,这种行为是“惯”出来的。
为什么会形成这种奇特的、丑陋的、甚至是危险的现象呢?
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机动车违章与否,都要毫无争辩地负有10%的责任。
这是多么的不公平,不合理和不合法!但事实如此,必须照办,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多么委屈、多么冤枉也必须如此。甚至有的执法者和媒体人,竟将违章致死的行人称之为“受害人”!这更是对法律的曲解。
机动车驾驶人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万般无奈地,不断地付出本不应由他付出的代价。
为了体现“依法治国”,“一切事情依法办”的原则,同时也是为了更科学、更公允、更合理地管理交通,真正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管理方式,1999年9月10日,沈阳市率先出台新的交通法规,明确规定“因行人违反信号规定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无违章行为的,机动车方无责任。”这就是著名的第41号令!此令共16条,其中第8—13条,计6条内容均明确规定“行人违章而机动车未违章而造成事故的,机动车方无责任”。当然,前提是一旦发生事故,必须“依法定责,以责论处”。此令一出,立刻在全省,全国刮起了一场龙卷风。当辽宁日报以大号黑体斜排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吗?”的题目进入所有人的视野时,全社会沸腾了。继沈阳之后,武汉、西安、上海、郑州等地除大张旗鼓地论证该条精神外,也相继出台了大致相类的交通法规。中央电视台也做了大篇幅的报道,群众反响极其强烈。
当然,驾驶人是非常欢迎这个规定的。因为他们无须再为无责任的事故额外买单了。而行人中的绝大多数,也开始认真反思:再随随便便,我行我素地过马路,是不行的啦。那时,除了一些文盲外,更多的行人开始在思想上重视,在实际上“循规蹈矩”了。
实施41号令以后,沈阳的交通形势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喜人局面。仅以该法令实施一个月为止计算,沈阳青年大街事故下降20%,减少经济损失36.6%。而且,行人在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特别是看信号灯过马路的更是成倍增加。
但不知什么原因,这种喜人局面并没有维持多久,行人违章的现象突然大面积反弹,又回到了条令发布前的状况,而且行人违章的频次、现象和严重程度不断加大,以至发展到目前的连红绿灯都“不予理睬”的“中国式过马路”。
做为交通管理者,谁也不愿看到已见起色的交通秩序出现反弹。但据说这种现象的出现,还是源于全国大讨论后,认为还是应该关照弱势群体,故使行人又开始有恃无恐,随意穿插起来。面对这种局面,我们无奈之余,还有遗憾。应该说,沈阳的号令,是极具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它是一枚重磅炸弹,将众多行人的麻木心理炸开了窍,同时也将众多法律意识淡薄的行人炸开了守法出行的通道。更重要的是,该项法令并没有丝毫歧视,排斥弱势群体也就是行人的意思,只不过是把机动车和行人这两个交通主体,公正地放到法律的天平上,依照法律来处理事故而已。
笔者认为,全国各地之所以会大规模地,牵连不断地上演“中国式过马路”,就是因为行人违章违法的成本太低甚至无需成本。在众多行人的观念中,交通违法绝不等同于杀人放火等刑事犯罪,甚至也谈不上治安犯罪,警方也不会把自己怎么样。的确,对种种行人的交通违法,法律惩处往往使无力甚至是无奈的,更多的违章根本就处理不了。那么,应该怎么办呢?笔者认为做法有二:
一是加强法律意思的培养,让行人在思想深处树立起守法观念,能够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不越雷池一步地参与交通。当然,这种观念的培养,使春风化雨点滴入土似地渗透式的。大轰大嗡地锣鼓齐声的猛敲,效果并不理想。
二是加大处罚力度。特别是在交通事故中,应该按照沈阳的做法,以法定责、以责论处,不偏向什么弱势群体,也不献媚与什么富二代或某某长,真心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执法必严的公平公正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人的规定,是相当具体的,第38条和第61条—第65条,所做规定都体现了对行人的关爱。行人只要守法出行,是不会发生意外的。至于侥幸心理,则更是要不得。2012年12月1日,鞍山站前地区行人应走地下通道的规定发布后,竟有行人跳跃或者钻护栏,这些违章镜头被媒体频频曝光。之所以会有多人明目张胆地跳或钻护栏,就是因为他们违章违法的成本太低,和他们的法律意识太差。所以,对行人违章也应加大处罚力度,让他们不敢撞南墙。治乱应用重典,在乱象频生的交通领域,也应该让行人受到震撼,从而不敢横行霸道。
当然,“撞了白撞”是不允许的,因为还有个“依法定责、以责论处”的大前提。这里即不偏袒弱者,更不取宠强者,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以法律的准绳。这才是规范化执法,也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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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2 18: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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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严格的法律,就不会有良好的交通环境。中国的交通法就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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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7 13: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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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8 01: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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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和行人,一定别违法,怕怕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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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7 10: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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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大家都懂,其实就是违法成本过低造成的,加大处罚和曝光力度是一种方法,但也增加了一定的管理成本,但应该是值得的,会有示范作用。还要增加宣传和曝光,甚至与个人信用挂钩,增加违法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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