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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17:49:34 |显示全部楼层
福源2期乱象之我见
我们是西安市阎良区倚天路福源2期的业主,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业委会主任一职,据许多业主反映,该主任曾涉及经济犯罪,且被判刑并处巨额罚金。依据《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9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受过刑罚的。应自动终止业主委员资格。且该主任在任职期间,小区物业公司长期只收费,不服务,对广大业主上报的各种设施故障,置之不理,致使小区单元门、监控设施、小区绿化损毁严重。小区电梯4年不能运行,该主任对物业公司的错误做法没有采取任何行之有效的措施,致使物业公司与业主矛盾重重。于是在20138月,该主任一纸公函,炒掉物业公司。但却未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损坏物业资产的维护维修机赔偿事宜。反而与物业公司达成协议,使蓝天物业公司重新进驻,造成小区物业资产大量损坏、流失。且该主任在蓝天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未解决的前提下,企图动用大修资金,更换使用4年尚且完好的小区照明线路及单元照明线路等等17项改造项目。这实际是把蓝天物业造成的瞬时转嫁到广大业主头上。业主当然不会答应。从而造成小区现在没有物业管理的局面。这个局面要解决,争议最大的苏主任应自动 辞职。一切问题将打开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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孽维会,孽维会, 已为物业抬收费, 再为蓝天送车位, 这个干儿真孝顺。  发表于 2013-10-4 10:11
苏老鼠上任以来,赶走蓝天物业;制造假合同 ,搞假招标,欺骗业主;发布不实消息,制造恐慌和;抬高物业收费标准;把属于业主的车位费慷慨的划给物业公司,在蓝天撤出后不积极清理资产,妄图使蓝天物业造成的损失...  发表于 2013-10-2 11:15
福源1期费用那么低,小区稳定,2期收费比一期高许多,反而管理混乱。看来是蓝天物业不适合物业管理行业  发表于 2013-9-24 19:11
放着损失不谈,去谈重新入住,脑子有病吗  发表于 2013-9-23 19:30
光收钱不干事,还和这样的人合作,有没有猫腻啊  发表于 2013-9-23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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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ia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13-9-22 21:32:35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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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21:55:54 |显示全部楼层
蓝天物业问题不解决,怎么解决一楼问题,而且一楼花园是有合同的,吃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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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不会有此项内容的,这是违背物权法的,开发商是不会写进去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4 23:26
合同规定是有范围的,不是随意扩张,恨不得菜地,车场都是你家的。  发表于 2013-9-26 0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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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21:58:04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你就不要在闹了,真心为小区好就办点实事,天天小字报大字报贴着,论坛上所谓的真相,内幕发着。居心叵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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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主任,权力大,炒掉物业小事啦。 合同弄虚又作假,残缺不全没有啥。 糊弄业主抬收费,还给物业送车位。 4年小区大改造,大修基金大把捞。 业主资产送物业,主任物业相勾结。 听说主   发表于 2013-10-2 19:15
你的眼睛就盯着大修基金这块肥肉,广大业主坚决不答应!馋死你!  发表于 2013-9-26 20:44
用不用大修金,也是广大业主说了算,不需要你们来搅屎棍子!  发表于 2013-9-26 07:59
动用大修基金更换完好的电缆,还不如把大修基金直接给提供电缆的商人和包工程的以及联系工程的中间人  发表于 2013-9-24 19:22
不管怎么说,动用大修基金,动机不纯  发表于 2013-9-23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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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22:00:13 |显示全部楼层
你在拐弯抹角也藏不住你的尾巴。心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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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因经济问题受刑罚,现在因经济诱惑占据主任一职,不管怎样都是经济刺激着品行不端,居心不良的人前赴后继,铤而走险,咒诅这些人早入牢狱再受刑罚。   发表于 2013-10-5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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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22:01:10 |显示全部楼层
迫在眉睫的蓝天物业纠纷问题不去解决,而去谈什么一楼问题,主此矛盾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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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且一楼占地是和开发商有合同的,是有合法手续,而蓝天物业只收费,不作为是违法的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22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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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22:03:58 |显示全部楼层
随缘@随性@随心@ 发表于 2013-9-22 22:01
迫在眉睫的蓝天物业纠纷问题不去解决,而去谈什么一楼问题,主此矛盾不分,

况且一楼占地是和开发商有合同的,是有合法手续,而蓝天物业只收费,不作为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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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里有一楼占地内容吗?不可能,这与物权法相悖,开发商不会写进去的,写进去合同就无效了!!!!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11-4 23:29
一楼问题以后随时可以谈,现在赶快谈蓝天,把蓝天物业请进来,业委会拿什么保证蓝天物业不会再像以前,只收费,不服务。法院的判决书可以成为一纸空文,多年不能兑现,合同对不讲诚信的蓝天物业有制约作用吗  发表于 2013-9-23 19:34
郑重声明,本人不住一楼,没有一寸花园,说假话天打雷劈,下楼摔死,出门碰死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23 17:16
我家不住一楼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23 17:05
你的合同注明你家花园的尺寸了吗?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22 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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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22:08:28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你发的那些针对业委会的是什么意思?你的重点放在了哪里?放在了对个人的打击报复,你才是主次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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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22:10:16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做错了事,就要负责。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29条规定受过刑罚的,自动终止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这是法律规定的,难道这个主任不做,就会死吗?如果真是这样,问题就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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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这个主任没什么好干的,为什么不主动提出辞职?大家心知肚明!  发表于 2013-9-26 20:51
这个主任有什么好的,劳心费力不落好。但是无论谁干,都不能让你来,因为人品太低级!  发表于 2013-9-26 08:11
请你把所有帖子看完再点评,这么造谣人家你是不是要拿出证据来。  发表于 2013-9-24 19:55
如果受过刑罚,还不赶快辞职,反而竭力想保住官位,借用吃货的话说:其目的虽不可告人,但人人皆知  发表于 2013-9-23 19:38
既然是法律规定,那就要遵守。这是常识。  发表于 2013-9-23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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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2 22:10:53 |显示全部楼层
小区里站不住脚就跑到外网说,你是想要谁关注?你以为小小的业委会能够蛊惑进600户业主么?到时你们的所作所为把自己弄得像过街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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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多层,还达不到高层,为什么不在多层和高层之间找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质疑按高层标准收取?物业费能顺利收取吗  发表于 2013-10-8 19:06
已为物业抬收费,还给物业送车位。 出卖业主权和利,品行不良心不对。  发表于 2013-10-2 21:24
说实话都不行,否则踢出去,这谁主导的群啊?是2期业主的群吗  发表于 2013-9-24 19:15
说实话都不行,否则踢出去,这谁主导的群啊?是2期业主的群吗  发表于 2013-9-24 19:14
你就是个吃货. 群里不让说实话. 连建议都不行. 都踢出群好几个了. 不信. 你去群里问问  详情 回复 发表于 2013-9-23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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