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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5:24:48 |显示全部楼层
价格只要一两万元,买不了保险,上不了车牌。
近日,天台街头出现一种新型汽车,这种车并不是以汽油或天然气为驱动力,而是以电瓶为驱动力,与普通汽车最大的区别就是这种所谓的“电动汽车”不能在车管所注册上牌。
这样的“电动汽车”究竟合不合法?能否上路行驶?
电动汽车是否属于机动车?
一些商家以“老年代步车”等名义销售电动汽车,并误导市民“这类车无需上牌,无需证件,通行不受限制”。从交警部门前期调查摸底情况来看,仅天台城区范围就已经有好几家在销售,并且销售了不少各类电动汽车。目前驾驶电动汽车的以老年人、女同志居多,还有的从事载客服务,因其未取得驾驶证,车辆未上牌,无保险,事故理赔能力弱、抗风险能力差,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三)项及《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的规定,目前在道路上行驶的电动汽车无论从驱动方式、设计时速、整车质量等方面,均应属于机动车范畴。
这些电动汽车为何不能登记上牌?
为严格执行“生产准入”和“行驶准入”制度,国家发改委定期发布关于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公告》,作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各级车管部门对在公告范围内品牌、型号的机动车予以登记,否则不予登记。因此,对于不在《公告》目录中的电动汽车,各级车管部门依法对其不予登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据此,不在《公告》目录中、无法办理牌证的电动汽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法上路行驶的电动汽车如何处罚?
对违法上道路行驶的电动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之规定予以扣留,并可以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省办法第75条第一款第6项,处200元罚款。对无证驾驶此类车辆的违法当事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处1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为保障广大市民财产不受损失,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有秩序,交警大队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从源头上取缔非法销售行为。
交警部门在此提醒,商家在销售电动汽车时应实事求是地宣传车辆性质及行驶范围,不应随意夸大和误导;广大市民在购买车辆时,不要轻信销售商家的欺诈宣传,一定要细心甄别,购买可以登记上牌的正规车辆,且须持有符合要求的驾驶证才能上路行驶,避免购买非法车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果已购买不可上牌登记的电动汽车,可向相关部门维权,要求销售商、生产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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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6:07:51 |显示全部楼层
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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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6:30:20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很清楚,可为什么就是看不到执行呢?几年了就听说一起被罚款的,是我们消息太闭塞还是根本就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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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6:29:19 |显示全部楼层
明知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算是渎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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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16:50:46 |显示全部楼层
见到就扣车,罚款.宣传!我见过好几次,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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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4 21:54:44 |显示全部楼层
我那年购买电摩时交警就提醒慎购,但是我的电摩都报废5年了,也没看到电摩不让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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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5 08:43:50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车子就是马路上的怪胎,高一点的SUV根本就看不到,驾驶人也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国家应该从生产环节就严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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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5 11:14:29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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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09:40:42 |显示全部楼层
老年来和残疾人的最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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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7 11:12:29 |显示全部楼层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关于电动车及轻便摩托车管理问题的答复

主要内容:据悉:今年2月份,随着公安部交管局对省厅请示答复的公布,电瓶三轮车的属性问题才拨云见日,答复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对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 此答复原文在何处下载!!
关于电瓶三轮车管理问题,我局曾于今年2月向公安部交管局专门请示,部局给予了电话答复。因是电话答复,故我们没有在网上公布。现将部局答复的全文抄录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法》第119条第4项的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对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 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江苏省公安厅请示所涉及的电瓶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中的轻便摩托车,不属于非机动车,我们同意江苏省公安厅的意见,对此类车辆涉及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部局不再正式行文答复)


交管局
200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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